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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号: | **** | 项目名称: | ****中心**地下管网更新改造一期工程监理 |
| 合同名称: | ****中心**地下管网更新改造一期工程监理 | ||
| 招标人名称: | **** | 中标人名称: | **** |
| 招标人代码: | 111********240364U | 中标人代码: | 911********727936L |
| 合同金额(万元): | 156.65 | 合同期限(年): | 2 |
| 合同签署时间: | 2026-02-20 | ||
| 合同主要内容: | (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建设部 制定 ****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 监理人(全称): ****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 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中心**地下管网更新改造一期工程监理 2. 工程地点: 宁 武 县 中 心 城 区 ; 3. 工程规模:人民大街、南门路、岭沟河、梧桐路、学府路、学苑街6条街道 以及两个积水点(**大街与**大街二巷交叉口和**大街与水门口街交叉口)的给 水、雨水、污水、电力排管的改造以及道路、绿化的拆除与恢复 ;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14537 .41万元 二 、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 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韩荣 ,身份证号码: 142********2061536 ,注册 ****7329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壹佰伍拾陆万陆任伍佰元整 (¥ ****500.00元)。 包 括 : 1. 监理酬金:壹佰伍拾陆万陆任伍佰元整 。 2. 相关服务酬金: / 。 其 中 :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同施工工期。 计划服务期:自2026 年2 月 25 日始,至2028 年 9 月12 日止。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1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 日始,至 /年 / 月 _ /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 日始,至1 年 _月 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 年 /月 /日 始 ,至 /年 1月_ /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 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2026 年 2 月 20 日。 2. 订立地点: 发 包 人 办 公 室 _。 3. 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叁份。 监理人: ( 盖 章 ) 住所:**省**市**西街737号君悦**708室 邮政编码: 048000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 ( 签 字 ) 开户银行: ****银行****公司 账 号 :502********0000207705 电话: 0356-****899 传真: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 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 或受让人。 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 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 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 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 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 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 . 1 .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 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 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 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 人的金额。 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 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 1.1.14 “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 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 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 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 .2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 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 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 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 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 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 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 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 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 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 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 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 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 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 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 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 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 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 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人民法院审理时, 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 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 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