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根据工作需要,现开展**联盟阿莫**等药品集采项目和**省阿比特龙等药品集采项目相关品种增补中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品种范围
属于**联盟阿莫**等药品集采项目和**省阿比特龙等药品集采项目采购清单涉及的药品剂型(与第1-8批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重叠的药品剂型除外),具体见附件1。
二、增补方式
采取动态申请、定期增补方式。属于本通知品种范围的产品【中选(有增量)产品除外】提交增补中选申请,经审核符合本通知相关要求的予以增补中选。
三、时间安排
首批增补申请提交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24日12:00时,后续常态化定期开展增补工作。
四、增补中选要求
(一)价格要求
1.最低价格:****医保局下发的《**挂网价格一览表》中本企业同品种活跃区最低挂网价格(含省级带量中选价格,相关价格按最小计量单位的最低价格取值)。同企业同品种同剂型不同规格、不同剂型同规格或不同剂型不同规格存在差比关系的,最低价格就低差比。
2.增补中选价格基准:具体详见附件2。
(二)类别要求
1.过评药品:通过(含视同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参比制剂统称为过评药品。
2.未过评药品:除过评药品以外的药品统称为未过评药品。
3.过评药品的认定依据为药品注册批件(含补充批件)、中国上市药****药监局关于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的通告。
(三)中选资格要求
1.与中选(有增量)产品同企业同品种存在差比关系的产品:申报价格不高于中选(有增量)产品中选价格差比计算后的价格和最低价格两者低值的,可增补获得中选资格。
2.除上述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申报价格不高于最低价格和增补中选价格基准两者低值的,可增补获得中选资格。
3.口服固体制剂和注射剂未过评药品的中选价格不得高于同组过评药品的最低中选价格。
4.同企业中选产品价格需参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就低差比。
五、首批增补工作流程
(一)产品信息维护
1.企业产品如有增补中选意愿的,请在规定时间内使用CA证书登录**省招采子系统(以下简称子系统),通过“药品集中采购管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项目报名-新增资质维护-集采药品与国谈药品产品资质维护”进行产品新增维护工作。子系统“药品产品列表”中已有数据的产品企业无需新增,未生效的产品请企业按要求在截止时间**行产品维护及提交送审工作。
2.产品提交送审截止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3月24日12:00时止。
(二)增补申请提交
1.相关企业请在2026年3月24日12:00时前使用CA证书登录省平台,通过“信息复核/反馈管理-其他信息复核/反馈(药品)”提交增补申请,申请内容由企业自拟,但须包含申请增补产品的相关信息(产品名称、剂型、规格、包装规格、批准文号等)并申报价格。
2.申报价格要求:企业产品以最小计量单位(指单片/单粒/单袋/单包/单支/单瓶/单帖/单枚/单桶等)进行价格申报,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小数点后保留4位(注射剂药品小数点后保留2位)。
(三)公示及公布
1.拟增补中选结果在省平台公示并接受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并依法依规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未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公示期结束后提出复核申请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2.经公示无异议的,****中心公布增补中选结果,并同步更新中选产品清单。
六、其他要求
(一)原中选(有增量)产品沿用中选身份,无需提交增补中选申请。
(二)原入围产品和原中选(无增量)产品如在首批增补中未获得中选资格的,不再保留原身份。
(三)企业提交的产品材料和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合法,相关材料均应加盖机构鲜章后扫描为PDF电子版,并按上述要求途径上传提交即可,无须到现场递交纸质材料。
(四)企业须对自身填报信息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对提交及填报虚假材料的企业,一经查实或经举报核实的,将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应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
(五)其他未尽事宜,以省平台后续通知为准。
七、联系方式
(一)****官网在线客服。
(二)咨询电话:020-****6193,020-****6197(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附件:1.品种范围
2.增补中选价格基准表
****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