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基本信息 | |||
| 项目编号 | **** | ||
| 标的名称 | 转让****持有的富余库存件(标包4) | 挂牌价 | 939,564.72元 |
| 资产概述 | - | ||
| 存货基本信息 | |||
| 存货名称 | 富余库存件 | ||
| 计量单位 | - | 数量 | |
| 规格型号 | - | ||
| 其他说明 | |||
| 交易条件 |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6-03-20 | ||||||||||
| 挂牌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
| 延牌规则 | 无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清 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交易保证金等工作流程),接收受让申请材料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资产交易文件和对交易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方须将诚意金或交易保证金或交易价款通过电子钱包方式转入结算账户 3.符合资格的意向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产权交易机构通知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付清资产交易价款。 4.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方提供补充资料。信息公告期内,只有一个符合资格的意向方报名参加交易的,转让方将按挂牌价与该意向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与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资格的意向方的,按照信息公告约定方式组织交易。经组织公开交易确定受让方后,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5.受让方须按产权交易机构通****交易所有限公司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电子钱包方式转入结算账户。 6.本公告所称意向方是指有购买交易标的意向并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符合资格意向方是指经产权交易机构、转让方审查,符合受让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符合资格的通知书的意向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受让方知悉交易标的仅限于现场看样时核定****经济开发区榔梨街道泉****中心仓库和**省**市**区化龙镇翠湖工业大道10号1101仓库内的富余零部件资产。 2、转让方按交易标的披露的现状质量、型号规格、附属设施功能配置缺失状况和存放现状(以看样时交易标的存放位置现状、数量、瑕疵状况和附属设施分离缺失现状为准)及特别约定事项进行转让;受让方须按交易标的披露的现状质量、型号规格、附属设施功能配置缺失状况和安装现状及特别约定事项予以受让,转让方、现场管理员、产权交易机构不承担标的物瑕疵保证责任。 3、受让方须参与竞价前参加产权交易机构组织的现场看样活动,受让方必须接受转让方以看样时交易标的现状质量、型号规格、附属设施功能配套缺失状况和存放现状予以受让,保证不就看样时已告知交易标的的不全、瑕疵和装运时限及其他已告知的事项主张权利。受让方如未参与看样,视为对标的物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实物大小、形状、质量、性能、质保期限、储存条件等)的完全认可。受让方保证不以交易标的使用功能或配套设施缺失与瑕疵状况要求调整交易标的成交价格、退款和要求转让方补偿。受让方知悉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不保证交易标的品质、功能状况,不承担交易标的瑕疵担保责任。 3、受让方知悉交易标的种类复杂且均属于闲置状态,具体交付以实际交付时的现状为准。受让方保证不将其违规使用或出让他人违规使用,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转让方与产权交易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对受让交易标的后可能发生的市场价格变化、费用和存在的风险及差异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受让方受让交易标的后,不得以上述交易标的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与受让前所知悉的情况不符等情形为由而要求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或退回交易价款、索要转让方补偿。 4、交付标准为在标的物存放地区现场按现状交付,转让方确认受领拆卸装运履约保证金及全部交易价款达账后通知受让方办理移交受领拆卸搬运手续,受让方必须自办理移交受领拆卸搬运手续之日起8个自然日内将交易标的拆卸装运离厂完毕并清理干净标的物占用的场地。逾期由受让方承担标的物可能的一切相关风险,并按照2000元/天向转让方缴纳场地占用费。 5、现场进行实物移交清点时,以现场实际存在标的物为准,因交易标的不在转让方控制范围内,可能会遭受损毁灭失、与标的物明细不符等情形,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决定现场看样,并自行承担拍卖标的物与标的物明细不符的损失。 6、受让方知悉转让方在组织现场踏勘过程中提供的资产清单为财务账面数据,仅供参考,不代表实际交付数量、重量,由于物资存放时间较长等因素,转让方不对其完整性和使用功能做任何保证。受让方知悉转让方踏勘过程中提供的资产清单数量与实物数量存在一定的差异,以现场踏勘的实物与数量为准,清单不作为与受让方成交后的交割依据,转让方按标的物现状交付,请受让方自行评判风险。受让方受让交易标的后,不得以上述交易标的状况、清单数量与实物的差异及其他相关情况与受让前所知悉的情况不符等情形为由而要求解除本合同或退回交易价款、索要转让方补偿。 7、受让方知悉交易标的存放时间较长,交易标的可能脏污、生锈、标识不清楚或包装不完整、破损及功能缺失等保管缺陷;转让方不保证交易标的的质量、功能状况、残缺情况及使用状态的完整性,交付亦以现场的实物及交易标的包装现状为准,以现场实物状态进行交割,对没有包装的交易标的,转让方不额外提供包装工具,由受让方自行解决。受让方受让交易标的后,转让方配合受让方进行标的物移交手续,成交后的包装、装卸、运输、场地清理等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应当充分评估该过程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危险物品的风险),该过程发生的所有安全责任及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财产损失等),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及后果。不得以上述交易标的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与受让前所知悉的情况不符等情形为由而要求解除本合同或退回交易价款、索要转让方补偿。 8、受让方知悉并保证如受领拆卸装运或吊装交易标的物作业需要相关行业资质的,由受让方负责,并承担所有费用和因装运和吊装作业期间而产生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所属的人员、设备、设施、建筑物、构筑物及参与施工作业人员等安全)责任。如因受让方装运交易标的过程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或因受让方委托第三方吊装和搬运,因该第三方造成对转让方或其他第三方的人员、设备、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等的一切伤害或损失,受让方保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意****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9、受让方知悉并保证交易标的装运和处置的一切费用及使用风险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在拆卸装运交易标的过程中需要对交易标的进行动火切割作业的,需提前向转让方提交《施工方案》并经转让方审核,现场动火作业施工人员必须持有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严格遵照《施工方案》进行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受让方不得违反《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和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如因受让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一切与转让方无关,由受让方承担一切责任。造成转让方损失的,转让方有权依法追究受让方的法律和赔偿责任。 10、受让方如违反《交易标的受领拆卸装运安全环保监督责任协议书》《受领拆卸装运履约保证金管理协议》和《受领拆卸装运履约保证金现场管理扣罚细则》的,转让方有权按《受领拆卸装运履约保证金现场管理扣罚细则》对应受让方的违规行为,在受让方的受领拆卸装运履约保证金中进行扣罚,保证金不足部分由受让方补足,受让方没有异议;同意交易双方签署《交易标的受领具结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根据《受领拆卸装运履约保证金管理协议》规定和《受领拆卸装运履约保证金现场管理扣罚细则》实际扣罚情况向受让方不计利息退回受领拆卸装运履约保证金余款。 11、交易标的未受领拆卸装运离厂前,受让方保证不将标的物在厂区存放现场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否则,同意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成交标的,同意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标的成交价款和受领拆卸装运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受让方保证立即无条件退出厂区,受让方没有异议。在交易标的受领拆卸装运过程中,由于受让方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受让方自身原因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和赔偿责任概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受让****政府部门、单位及当事人协调处理,同意转让方不承担任何协调义务。如转让方因此受到行政部门处罚或第三者索赔的,受让方应赔偿转让方受到的所有损失及处理相关事宜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工损失、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保全保险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评估费等)。 12、交易标的评估报告与附件清单仅供参考,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数量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交易价款不因交易标的数量等误差作调整。 13、转让方可开具税点为13%的专用或普通增值税发票。 14、为保证交易双方的权益,转****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交易保证金、受让交易标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标的成交价款进行监管。受让方应自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易所有限公司付清交易标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并在支付交易价款的同时还须按成交价的20%取整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交纳成交标的受领拆卸装运履约保证金。 15、意向受让方如被确认为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版本2个工作日内签署合同等文件。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交易标的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方了解交易标的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交易标的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
| 处置方案 | |||||||||||
| 组织交易方式 | 网络多次报价 | ||||||||||
| 报价方式 | |||||||||||
| 处置方案 | 1.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的,在竞价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本所按规定将其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地原路退回。 2.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后,如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本所扣除其应付给本所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作为违约金划归转让方所有。 3.受让方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资产交易合同》并支付交易价款等款项后,本所在收到交易双方出具的《交易标的受领具结确认书》后,由本所在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收受让方应承担的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金额无息退还至受让方账户。 |
||||||||||
| 评审规则 |
|
||||||||||
|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
|
|||||||||||
| 保证金缴纳规则 | |||||||||||
| 保证金收取方案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280,000元。 | ||||||||||
| 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 |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标书代写 | 挂牌截止日17:00前 | ||||||||||
| 保证金交纳方式 | 意向方应将交易保证金/****银行账户转****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new.****.cn****中心开设的电子钱包完成充值(注:如意向方为企业的,则****银行账户转账完成充值;如意向方为自然人,****银行账户转账完成充值。),并在交纳截****中心完成交纳操作。有关交易保证金/诚意金交纳的具体操作事项,详见《****交易所有限公司资金结算操作细则》等交易制度。 (缴纳注意事项) | ||||||||||
| 保证金交纳账号 | 收款单位:,账号:,开户行: | ||||||||||
| 保证内容 | 1.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后,该成交方应按公告、交易须知的约定与转让方和本所签署《成交确认书》,并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 2.该成交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应按照约定向本所支付交易价款的5%竞价成交方式交易服务费,单笔单向服务费不低于1500元人民币。 3.该成交方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应按约定履行支付交易价款等义务。 |
||||||||||
| 处置方法 | 1.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的,在竞价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本所按规定将其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地原路退回。 2.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后,如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本所扣除其应付给本所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作为违约金划归转让方所有。 3.受让方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资产交易合同》并支付交易价款等款项后,本所在收到交易双方出具的《交易标的受领具结确认书》后,由本所在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收受让方应承担的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金额无息退还至受让方账户。 |
||||||||||
| 委托方信息 | |||
| 委托方名称 | **** | ||
| 委托方申请与承诺 | ****交易所有限公司: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的该项目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贵所按公告的内容在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贵所组织实施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2、本次交易已依法获得必需的决定、批准和同意; 3、本委托方保证填写的内容及提交贵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依法对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贵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 经办人联系方式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刘先生、孙小姐 | ||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020-****0804(96100-627)、****0945(96100-519) | ||
| 公开附件材料 | |||
| 公开附件材料 | |||
| 特别声明 | |||
|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