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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982MAEL1J8L18 | 建设单位法人:李** |
| 李斌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 **省**市**市西张庄镇**路与和悦路交界处西100米泰晶物流产业园2号厂房 |
| ******年产100万套新能源汽车内外饰件 项目(一期)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53-塑料制品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29-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省**市**市西张庄镇**路与和悦路交界处西100米泰晶物流产业园2号厂房 |
| 经度:117.559****6666 纬度: 35.968565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8-28 |
| 泰新环境报告表〔2025〕100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982MAEL1J8L18001Z |
| 2025-11-18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0000 |
| 100 | 运营单位名称:**** |
| ****0982MAEL1J8L18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982MAEL1J8L18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303MA3EKLU107 | 竣工时间:2025-11-04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1-27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2-27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99979 |
| ******年产100万套新能源汽车内外饰件项目(一期)位于西张庄镇**路与和悦路交界处西100米奉品物流产业园,总投资1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租赁****集团有限公司泰晶物流产业园2号厂房,新上注塑机,内饰件装配线,地面输送线,MES生产制造系统等设备,使用PA、PC、PP、ABS为原料(无再生料),年产新能源汽车内外饰件30万套。项目****服务局备案,备案文号:****,属**项目,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及本批复要求的前提下,污染物可达标排放,符合环保要求,同意该项目按照本批复要求和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环境保护对策及风险防范措施进行建设。 | 实际建设情况:经核实,该项目为**项目,位于西张庄镇**路与和悦路交界处西100米奉品物流产业园,总投资1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租赁****集团有限公司泰晶物流产业园2号厂房,新上注塑机,内饰件装配线,地面输送线,MES生产制造系统等设备,使用PA、PC、PP、ABS为原料(无再生料),年产新能源汽车内外饰件30万套。生产线、厂址、工艺不变、原辅材料等不变。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100万套新能源汽车内外饰件项目(一期)位于西张庄镇**路与和悦路交界处西100米奉品物流产业园,总投资1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租赁****集团有限公司泰晶物流产业园2号厂房,新上注塑机,内饰件装配线,地面输送线,MES生产制造系统等设备,使用PA、PC、PP、ABS为原料(无再生料),年产新能源汽车内外饰件30万套。项目****服务局备案,备案文号:****,属**项目,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及本批复要求的前提下,污染物可达标排放,符合环保要求,同意该项目按照本批复要求和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环境保护对策及风险防范措施进行建设。 | 实际建设情况:经核实,该项目为**项目,位于西张庄镇**路与和悦路交界处西100米奉品物流产业园,总投资1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租赁****集团有限公司泰晶物流产业园2号厂房,新上注塑机,内饰件装配线,地面输送线,MES生产制造系统等设备,使用PA、PC、PP、ABS为原料(无再生料),年产新能源汽车内外饰件30万套。生产线、厂址、工艺不变、原辅材料等不变。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100万套新能源汽车内外饰件项目(一期)位于西张庄镇**路与和悦路交界处西100米奉品物流产业园,总投资1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租赁****集团有限公司泰晶物流产业园2号厂房,新上注塑机,内饰件装配线,地面输送线,MES生产制造系统等设备,使用PA、PC、PP、ABS为原料(无再生料),年产新能源汽车内外饰件30万套。项目****服务局备案,备案文号:****,属**项目,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及本批复要求的前提下,污染物可达标排放,符合环保要求,同意该项目按照本批复要求和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环境保护对策及风险防范措施进行建设。 | 实际建设情况:经核实,该项目为**项目,位于西张庄镇**路与和悦路交界处西100米奉品物流产业园,总投资1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租赁****集团有限公司泰晶物流产业园2号厂房,新上注塑机,内饰件装配线,地面输送线,MES生产制造系统等设备,使用PA、PC、PP、ABS为原料(无再生料),年产新能源汽车内外饰件30万套。生产线、厂址、工艺不变、原辅材料等不变。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租赁现有厂房进行建设,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注塑工序废气,超声波焊接废气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18m高的排气简P1排放。确保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有组织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I时段排放限值要求:苯乙烯、丙烯腈有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排放限值要求,苯乙烯有组织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丙烯腊有组织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加强无组织废气管控,注塑机自带吸料功能,破碎机完全密闭,定期足量更换活性炭,确保无组织排放废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区无组织NMHC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 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苯乙烯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限值要求;丙烯腈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臭气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做好废水的污染防治工作。生活污水****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公司处理。危险废物暂存间,化粪池等区域要进行防渗漏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周边环境。 合理布设噪声源设备,加强设备噪声管理。风机等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隔声,降噪处理,确保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加强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包装材料、检验废样品、组装下脚料及不合格品、破碎后注塑边角料及残次品收集后外售。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油桶、废活性炭、为危险废物,经收集后存放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及时委托有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在收集、暂存过程中应落实《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转移应满足《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在厂区“三废”及噪声排放点规范设置明显标志,标志的设置应满足《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GB15562.1-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其修改单中有关规定。排气简规范设置永久性采样孔和监测平台,定期进行环境监测。 项目建成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控制在0.486t/a以内。 | 实际建设情况:经核实,本项目租赁厂房进行的建设,建设期只涉及设备的安装与调试,不动土建。 验收监测结果表明,2025.****.15~2025.****.16监测期间废气排气筒P1中VOCs排放最大值分别为2.41mg/m3、0.00589kg/h,2.51mg/m3、0.00609kg/h,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I时段排放限值要求(60mg/m3,3.0kg/h);苯乙烯排放平均值分别为0.073mg/m3、0.00018kg/h,0.075mg/m3、0.00018kg/h,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排放限值要求(20mg/m3)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12kg/h);丙烯腈未检出,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排放限值要求(0.5mg/m3)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1.088kg/h);臭气浓度排放平均值分别为354无量纲、416无量纲,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2000无量纲)。 根据统计计算可知环保处理设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对VOCs的去除效率分别为84%、83%,对苯乙烯的去除效率分别为79%、79%,对臭气浓度的去除效率分别为77%、73%,丙烯腈进出口均未检出无法核算去除效率。 验收期间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浓度最大值分别为0.404mg/m3、0.398mg/m3,厂界无组织丙烯腈未检出,均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丙烯腈:0.6mg/m3);厂界无组织VOCs浓度最大值分别为1.29mg/m3、1.30mg/m3,均能够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VOCs:2.0mg/m3);厂界无组织苯乙烯未检出,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新扩改建二级厂界标准限值(苯乙烯:5.0mg/m3);厂界臭气浓度最大值分别为15无量纲、15无量纲,均能够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限值要求(臭气浓度:16无量纲)。厂区无组织NMHC小时浓度均值分别为1.53mg/m3、1.50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 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小时值:6mg/m3)。 危险废物暂存间,化粪池等区域均进行了防渗漏处理。验收监测期间,污水外排口废水中pH分别为7.3-7.5,五日生化需氧量分别为29.6mg/L、27.6mg/L,化学需氧量分别为84mg/L、84mg/L,氨氮分别为1.44mg/L、1.50mg/L,悬浮物分别为22mg/L、26mg/L,均满足****公司进水水质要求)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表 4 三级 标准及其修改单(pH:6-9、五日生化需氧量:150mg/L、化学需氧量:400mg/L、氨氮:35mg/L、悬浮物220mg/L)。 验收监测期间****年产100万套新能源汽车内外饰件项目(一期)所在厂区厂界噪声昼间监测结果最大值分别为58.0dB(A)、57.7dB(A),夜间监测结果最大值分别为48.7dB(A)、48.6dB(A),均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本项目一般固体废物主要是废包装材料(SW17 900-003-S17)1t/a、组装下脚料及不合格品(SW17 900-003-S17、SW17 900-099-S17)8t/a、检验废样品(SW17 900-003-S17、SW17 900-099-S17)8t/a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注塑边角料及残次品(SW17 900-003-S17)5.9t/a破碎后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标准相关要求。 本项目危险废物主要是设备维护产生的废液压油(HW08 900-218-08)0.8t/a、废润滑油(HW08 900-217-08)0.36t/a、废油桶(HW08 900-249-08)0.45t/a,有机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HW49 900-039-49)10t/a、收集后暂存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在收集,暂存过程中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转移满足《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年产100万套新能源汽车内外饰件项目(一期)制定了监测计划,制定了应急管理制度,并编制了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加强员工环境应急培训,提高员工环境应急意识。 并在厂区“三废”及噪声排放点,设置了明显标志,标志的设置满足《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持放口》(GB15562.1-1995)及《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中有关规定。排气简须按规范设置了永久性采样孔,安装了采样监测平台,并定期进行环境监测。 本项目检测期间平均生产负荷为79%,本项目VOCs的排放量为0.0413t/a,苯乙烯0.0012t/a,丙烯腈的排放量为0.0166t/a,本项目检测期间平均生产负荷为79%,折算满负荷VOCs的排放量为0.0523t/a,满足环评设计中VOCs排放量为0.486t/a的总量控制要求。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依法办理排污许可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若项目性质、规模、建设地点,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按露管理办法》(部令第24号)要求,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批复及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新****执法大队,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执行了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试生产,满足了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要求。项目建成后,按规定变更了排污许可证。 经核实,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等未发生重大变动。 经核实,严格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部令第24号)要求,落实了建设项目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无环境投诉上访事件发生。 严格按照要求执行。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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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由化粪池处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公司 | 均满足****公司进水水质要求)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表 4 三级 标准及其修改单 | 由化粪池处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公司 | 严格按照验收检测要求进行检测 |
| 1 |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I时段排放限值要求 | 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进行建设 | 严格按照验收检测要求进行检测 |
| 无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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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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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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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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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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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产100万套新能源汽车内外饰件项目(一期)位于西张庄镇**路与和悦路交界处西100米奉品物流产业园,总投资1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租赁****集团有限公司泰晶物流产业园2号厂房,新上注塑机,内饰件装配线,地面输送线,MES生产制造系统等设备,使用PA、PC、PP、ABS为原料(无再生料),年产新能源汽车内外饰件30万套。项目****服务局备案,备案文号:****,属**项目,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及本批复要求的前提下,污染物可达标排放,符合环保要求,同意该项目按照本批复要求和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环境保护对策及风险防范措施进行建设。 项目租赁现有厂房进行建设,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注塑工序废气,超声波焊接废气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18m高的排气简P1排放。确保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有组织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I时段排放限值要求:苯乙烯、丙烯腈有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排放限值要求,苯乙烯有组织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丙烯腊有组织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加强无组织废气管控,注塑机自带吸料功能,破碎机完全密闭,定期足量更换活性炭,确保无组织排放废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区无组织NMHC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 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苯乙烯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限值要求;丙烯腈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臭气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做好废水的污染防治工作。生活污水****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公司处理。危险废物暂存间,化粪池等区域要进行防渗漏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周边环境。 合理布设噪声源设备,加强设备噪声管理。风机等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隔声,降噪处理,确保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加强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包装材料、检验废样品、组装下脚料及不合格品、破碎后注塑边角料及残次品收集后外售。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油桶、废活性炭、为危险废物,经收集后存放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及时委托有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在收集、暂存过程中应落实《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转移应满足《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在厂区“三废”及噪声排放点规范设置明显标志,标志的设置应满足《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GB15562.1-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其修改单中有关规定。排气简规范设置永久性采样孔和监测平台,定期进行环境监测。 项目建成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控制在0.486t/a以内。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依法办理排污许可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若项目性质、规模、建设地点,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按露管理办法》(部令第24号)要求,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批复及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新****执法大队,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经核实,该项目为**项目,位于西张庄镇**路与和悦路交界处西100米奉品物流产业园,总投资1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租赁****集团有限公司泰晶物流产业园2号厂房,新上注塑机,内饰件装配线,地面输送线,MES生产制造系统等设备,使用PA、PC、PP、ABS为原料(无再生料),年产新能源汽车内外饰件30万套。生产线、厂址、工艺不变、原辅材料等不变。 经核实,本项目租赁厂房进行的建设,建设期只涉及设备的安装与调试,不动土建。 验收监测结果表明,2025.****.15~2025.****.16监测期间废气排气筒P1中VOCs排放最大值分别为2.41mg/m3、0.00589kg/h,2.51mg/m3、0.00609kg/h,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I时段排放限值要求(60mg/m3,3.0kg/h);苯乙烯排放平均值分别为0.073mg/m3、0.00018kg/h,0.075mg/m3、0.00018kg/h,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排放限值要求(20mg/m3)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12kg/h);丙烯腈未检出,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排放限值要求(0.5mg/m3)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1.088kg/h);臭气浓度排放平均值分别为354无量纲、416无量纲,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2000无量纲)。 根据统计计算可知环保处理设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对VOCs的去除效率分别为84%、83%,对苯乙烯的去除效率分别为79%、79%,对臭气浓度的去除效率分别为77%、73%,丙烯腈进出口均未检出无法核算去除效率。 验收期间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浓度最大值分别为0.404mg/m3、0.398mg/m3,厂界无组织丙烯腈未检出,均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丙烯腈:0.6mg/m3);厂界无组织VOCs浓度最大值分别为1.29mg/m3、1.30mg/m3,均能够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VOCs:2.0mg/m3);厂界无组织苯乙烯未检出,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新扩改建二级厂界标准限值(苯乙烯:5.0mg/m3);厂界臭气浓度最大值分别为15无量纲、15无量纲,均能够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限值要求(臭气浓度:16无量纲)。厂区无组织NMHC小时浓度均值分别为1.53mg/m3、1.50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 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小时值:6mg/m3)。 危险废物暂存间,化粪池等区域均进行了防渗漏处理。验收监测期间,污水外排口废水中pH分别为7.3-7.5,五日生化需氧量分别为29.6mg/L、27.6mg/L,化学需氧量分别为84mg/L、84mg/L,氨氮分别为1.44mg/L、1.50mg/L,悬浮物分别为22mg/L、26mg/L,均满足****公司进水水质要求)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表 4 三级 标准及其修改单(pH:6-9、五日生化需氧量:150mg/L、化学需氧量:400mg/L、氨氮:35mg/L、悬浮物220mg/L)。 验收监测期间****年产100万套新能源汽车内外饰件项目(一期)所在厂区厂界噪声昼间监测结果最大值分别为58.0dB(A)、57.7dB(A),夜间监测结果最大值分别为48.7dB(A)、48.6dB(A),均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本项目一般固体废物主要是废包装材料(SW17 900-003-S17)1t/a、组装下脚料及不合格品(SW17 900-003-S17、SW17 900-099-S17)8t/a、检验废样品(SW17 900-003-S17、SW17 900-099-S17)8t/a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注塑边角料及残次品(SW17 900-003-S17)5.9t/a破碎后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标准相关要求。 本项目危险废物主要是设备维护产生的废液压油(HW08 900-218-08)0.8t/a、废润滑油(HW08 900-217-08)0.36t/a、废油桶(HW08 900-249-08)0.45t/a,有机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HW49 900-039-49)10t/a、收集后暂存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在收集,暂存过程中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转移满足《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年产100万套新能源汽车内外饰件项目(一期)制定了监测计划,制定了应急管理制度,并编制了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加强员工环境应急培训,提高员工环境应急意识。 并在厂区“三废”及噪声排放点,设置了明显标志,标志的设置满足《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持放口》(GB15562.1-1995)及《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中有关规定。排气简须按规范设置了永久性采样孔,安装了采样监测平台,并定期进行环境监测。 本项目检测期间平均生产负荷为79%,本项目VOCs的排放量为0.0413t/a,苯乙烯0.0012t/a,丙烯腈的排放量为0.0166t/a,本项目检测期间平均生产负荷为79%,折算满负荷VOCs的排放量为0.0523t/a,满足环评设计中VOCs排放量为0.486t/a的总量控制要求。 本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执行了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试生产,满足了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要求。项目建成后,按规定变更了排污许可证。 经核实,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等未发生重大变动。 经核实,严格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部令第24号)要求,落实了建设项目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无环境投诉上访事件发生。 严格按照要求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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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