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514991U | 建设单位法人:潘林香 |
| 潘林香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办事处**村南 |
| ****种羊规模化养殖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03-牲畜饲养;家禽饲养;其他畜牧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A0314-A0314-羊的饲养 |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办事处**村南 |
| 经度:117.586 纬度: 36.292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12-15 |
| 济莱环报告书〔2022〕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3********514991U002W |
| 2026-01-07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000 |
| 125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514991U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3********514991U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900MA3DTEHY7X | 竣工时间:2026-01-05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2-12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3-18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60212fwTSD |
| 扩建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扩建项目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建设养殖棚舍10间,建筑面积14400平方米;建设仓库、饲料加工间、病死羊暂存间、粪污暂存间、危废暂存间、青贮池、办公楼、消毒室、防疫室、羊毛修剪室、食堂等辅助设施,建筑面积约8000平方米;购置喂料系统、刮粪系统、饲料搅拌机、制粒机、电加热暖风机及其他配套消毒设施。项目年存栏种羊约10300只,年出栏种羊约13010只。 | 实际建设情况:已建成养殖棚舍14间(含羊舍12间、配种室2个),建筑面积共计16195平方米;已建成仓库、饲料加工间、病死羊暂存间、粪污暂存间、危废暂存间、青贮池、办公楼、消毒室、防疫室、食堂等辅助设施,不再建设羊毛修剪室(羊毛修剪在各羊舍完成)、杂草库,建筑面积约6633.2平方米;已购置喂料系统、刮粪系统、饲料搅拌机、制粒机、电加热暖风机及其他配套消毒设施。项目年可存栏种羊约10300只,年可出栏种羊约13010只。 |
| 根据种羊养殖需要,新增羊舍2间,单个羊舍饲养量略有减少,但养殖规模保持不变;配种室数量增加,建筑面积减少;不再建设羊毛修剪室、杂草库。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外购种公羊和种母羊繁育生羊,养殖场运营部分包括配种怀孕阶段、妊娠阶段、分娩阶段、哺乳阶段、保育阶段、育肥阶段。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外购种公羊和种母羊繁育生羊,养殖场运营部分包括配种怀孕阶段、妊娠阶段、分娩阶段、哺乳阶段、保育阶段、育肥阶段。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做好废气的污染防治工作。项目在运营期要加强各工序和生产运行管理,各类废气须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处理处置,确保项目运营后污染物达标排放。粪污暂存间定期喷洒除臭剂,产生的恶臭气体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饲料加工间产生的含颗粒物废气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通过一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加强饲养管理,羊舍及时清粪,定期喷洒除臭剂。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须符合《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要求;有组织恶臭排放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氨及硫化氢排放监控浓度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项目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臭气排放监控浓度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7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粉尘排放监控浓度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2.做好废水的污染防治工作。本项目不产生养殖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羊舍、粪污暂存间、化粪池及管道等应采取严格的防渗、防漏措施。 3.做好噪声的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生产时封闭车间、合理布局、并采用基础减震、消声隔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做好固废的污染防治工作。羊粪收集进入粪污暂存间,定期外售;病死羊暂存于病死羊暂存间,委托莱****推广中心进行处置;羊毛外售;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混入饲料喂羊;废包装袋和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废活性炭委托处置;医疗废弃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一般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和处置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的处理和处置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标准要求。 | 实际建设情况:1、项目粪污暂存间定期喷洒除臭剂,产生的恶臭气体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饲料加工间产生的含颗粒物废气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加强饲养管理,羊舍及时清粪,定期喷洒除臭剂。 有组织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粪污暂存间臭气排气筒DA001出口氨最大排放浓度为0.75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0890kg/h;硫化氢最大排放浓度为0.068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8.07×10-4kg/h;臭气浓度最大排放值为630(无量纲)。因此,项目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值(NH3 4.9kg/h;H2S 0.33kg/h;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饲料加工粉尘排气筒DA002出口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4.3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455kg/h,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9)中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10mg/m3)要求,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3.5kg/h)要求。 无组织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总悬浮颗粒物、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最大值分别为0.455mg/m3、0.09mg/m3、0.007mg/m3、14(无量纲),总悬浮颗粒物厂界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1.0mg/m3)要求,氨、硫化氢厂界浓度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NH3 1.5mg/m3;H2S 0.06mg/m3)要求,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7标准值(70(无量纲))要求。 2、本项目不产生养殖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羊舍、粪污暂存间、化粪池及管道等已采取严格的防渗、防漏措施。 3、本项目严格落实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用基础减振、消声隔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加强设备维护保养。 汇河大道为一级公路,项目北厂界距离汇河大道南边界12m,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项目北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4类标准;其余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北厂界昼间噪声最大值为66.6dB(A),夜间噪声最大值为52.4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4类标准限值(昼间:70dB(A);夜间:55dB(A))要求;其余厂界昼间噪声最大值为54.9dB(A),夜间噪声最大值为48.4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昼间:60dB(A);夜间:50dB(A))要求。 4、项目羊粪收集进入粪污暂存间,定期外售******公司,作为果木有机肥;病死羊暂存于病死羊暂存间后委托莱****推广中心进行处置;羊毛外售物资回收单位回收综合利用;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混入饲料喂羊;废活性炭由生产厂家回收;废包装袋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生活垃圾暂存于生活垃圾箱,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医疗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后,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市海纳****公司)进行处置。 一般固体废物处理措施和处置方案满足《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中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的处理措施和处置方案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
| 羊粪较干,运输车辆不存在带粪上路现象,因此不需建设洗车平台、压滤机,无沉淀池池底粪污产生。粪污暂存间周边散落的羊粪清扫后收集于粪污暂存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羊舍供暖采用电热暖风机;项目办公室采用空调供暖。2、设事故水池1座,容积150m3,位于场区南侧。3、建设病死羊暂存间1间,建筑面积20m2,位于场区西侧。4、建设危废暂存间1间,建筑面积20m2,位于场区西侧。 | 实际建设情况:1、11#羊舍(分娩舍)供暖采用电热暖风机;其余羊舍不需要供暖;项目办公室采用空调供暖。2、已建设事故水池1座,容积300m3,位于3#待配母羊舍东侧,已采取防渗措施。3、已建设1间,建筑面积20m2,位于场区南侧。4、已建设危废暂存间1间,建筑面积12m2,位于场区南侧。 |
| 1、根据种羊养殖经验,除11#羊舍(分娩舍)内的羊需要取暖设施外,其他羊舍的羊不需要取暖。2、事故水池位置调整,容积增加,事故废水收集能力增强。3、病死羊暂存间位置调整,面积不变。4、危废暂存间位置调整,面积减少,能满足项目危废暂存需要。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048 | 0.137 | 0 | 0.048 | 0 | 0.137 | 0.089 | / |
| 0.003 | 0.009 | 0 | 0.003 | 0 | 0.009 | 0.006 | / |
| 1 | 化粪池 | / | 化粪池 | / |
| 1 | 活性炭吸附装置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值 | 活性炭吸附装置 | 验收监测期间,粪污暂存间臭气排气筒DA001出口氨最大排放浓度为0.75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0890kg/h;硫化氢最大排放浓度为0.068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8.07×10-4kg/h;臭气浓度最大排放值为630(无量纲)。 |
| 1 | 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生产时封闭车间、合理布局、并采用基础减震、消声隔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加强设备维护保养。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 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生产时封闭车间、合理布局、并采用基础减振、消声隔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加强设备维护保养 | 汇河大道为一级公路,项目北厂界距离汇河大道南边界12m,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项目北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4类标准;其余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北厂界昼间噪声最大值为66.6dB(A),夜间噪声最大值为52.4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4类标准限值(昼间:70dB(A);夜间:55dB(A))要求;其余厂界昼间噪声最大值为54.9dB(A),夜间噪声最大值为48.4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昼间:60dB(A);夜间:50dB(A))要求。 |
| 1 | 做好固废的污染防治工作。羊粪收集进入粪污暂存间,定期外售;病死羊暂存于病死羊暂存间,委托莱****推广中心进行处置;羊毛外售;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混入饲料喂羊;废包装袋和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废活性炭委托处置;医疗废弃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一般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和处置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的处理和处置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标准要求。 | 项目羊粪收集进入粪污暂存间,定期外售******公司,作为果木有机肥;病死羊暂存于病死羊暂存间后委托莱****推广中心进行处置;羊毛外售物资回收单位回收综合利用;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混入饲料喂羊;废活性炭由生产厂家回收;废包装袋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生活垃圾暂存于生活垃圾箱,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医疗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后,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市海纳****公司)进行处置。 |
| 1 | 设事故水池1座,容积150m3,位于场区南侧。 | 已建设事故水池1座,容积300m3,位于3#待配母羊舍东侧,已采取防渗措施。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必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项目未发生重大变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