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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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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项目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 1 | **县国家4A旅游景区索道设备更新项目—索道延伸(上站点)项目 | 榕樟环评〔2026〕2号 | 2026-03-17 |
| 2 | ****公司拌合站项目 | 榕樟环评〔2026〕3号 | 2026-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