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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340235 | |
| 单位地址 | **市**区仙月环路869号 | |
| 项目地址 | **省**市**区**塘 | |
| 法定代表人 | 曾维楚 | |
| 身份证号码 | 430********102751X |
你(单位)于 2026 年 3 月20日提出的 ****工业材料与器****基地)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办已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政府令第297号)文件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予以批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根据《建筑面积复核报告书》等报建资料,该项目报建面积1196㎡,地上面积1196㎡。
二、根据《**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政府令第297号)文件第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该项目属于工业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办公用房、宿舍除外),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缴纳易地建设费。
三、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