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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827MA8PD9DR35 | 建设单位法人:方文举 |
| 方文举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县 |
| ****开发区惠商路与华阳大道交界口处西南侧 |
| ****年产50万米复合布生产加工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28-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1781-C1781-非织造布制造 |
| 建设地点: | ******县 ******县 |
| 经度:116.705556 纬度: 30.111111 | ****机关:******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9-25 |
| 望环许〔2025〕11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827MA8PD9DR35001Z |
| 2025-11-06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80 |
| 22 | 运营单位名称:**** |
| ****0827MA8PD9DR35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0500MA2TWLK9XW | 验收监测单位:**中检****公司 |
| ****0104MAE5LDMM79 | 竣工时间:2025-10-31 |
| 2025-11-05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2-05 |
| 2026-01-2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2-25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建设1条复合布生产线,购置复合布、验布机、倒布车、空压机设备。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50万米复合布的生产能力。 | 实际建设情况:建设1条复合布生产线,购置复合布、验布机、倒布车、空压机设备。建成后形成年产50万米复合布的生产能力。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将原料纱、不倒绒、双面绒使用验布机放卷、倒布处理,使原料纱、不倒绒、双面绒匀速平整的进入复合机。原料不倒绒、双面绒匀速平整进入复合机时,通过人工在位于复合机前端涂刷复合胶。原料涂胶后进入复合机与针织布进行压合工序,机械加压并同时电加热。压合后的成品位于复合机末端进行收卷并修剪毛边,即为成品复合布。 | 实际建设情况:将原料纱、不倒绒、双面绒使用验布机放卷、倒布处理,使原料纱、不倒绒、双面绒匀速平整的进入复合机。原料不倒绒、双面绒匀速平整进入复合机时,通过人工在位于复合机前端涂刷复合胶。原料涂胶后进入复合机与针织布进行压合工序,机械加压并同时电加热。压合后的成品位于复合机末端进行收卷并修剪毛边,即为成品复合布。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强化“雨污分流”。项目无生产废水,仅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处理厂,废水排****处理厂接管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较严值。 2.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治理措施。项目运营期有组织废气主要为调胶、涂胶、压合烘干产生有机废气。产生的调胶、涂胶、压合烘干废气经同一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运营期非甲烷总烃有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4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国家对有关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有更严格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3.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来自于生产设备、风机等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通过采取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利用厂房隔声、设置减振基础、加装消音棉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4.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体废弃物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固体废物主要有生活垃圾、边角料和残次品、废包装材料、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废抹布等。产生的边角料和残次品、****材料厂区集中收集后暂存一般固废暂存间后外售;废包装桶、废抹布、废活性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厂区应设置一般固废暂存间及危废暂存间,设置的一般固废临时收集场所需满足《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危险废物委托处理处置时应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办理转移手续。 | 实际建设情况:1.已落实,项目雨污分流,雨水通过雨水管网。项目无生产废水,仅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处理厂。 2.已落实,产生的调胶、涂胶、压合烘干废气经同一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油溶性聚氨酯复合胶、架桥剂、碳酸二甲酯溶剂采用密闭桶装,生产过程车间密闭。 3.已落实,本项目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利用厂房隔声、设置减振基础、加装消音棉等措施降低噪声影响。 4.已落实,项目已设置一般固废库和危废库用于暂存固废。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边角料和残次品、****材料厂区集中收集后暂存一般固废暂存间后外售;废包装桶、废抹布、废活性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落实《报告表》要求,做好地下水分区防渗措施。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一地下水》(HJ610-2016)中的有关要求对厂区进行分区防渗建设。按照污染分区原则,确定污染防渗分区范围,其中,重点防渗区:涂胶复合区、调胶区、胶水仓库、危废库;一般防渗区:倒布区、原料仓库、成品仓库、一般固废库;简单防渗区:办公区。 2.落实《报告表》要求,以厂房边界设置50m的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或**居民、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建筑物。****开发区管委会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的规划控制工作,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或**不相容的环境敏感建筑物。 3.VOCs:0.086t/a。【《****复合布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代码:2305-340827-04-01-491201)于2023年10月26日取****分局环评批复(望环许(2023)20号),已批复总量指标VOCs0.093t/a,该项目因租赁合同等原因已停止运营并搬迁,望环许(2023)20号环评批复自动失效】。 4.落实《报告表》中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油溶性聚氨酯复合胶、架桥剂、碳酸二甲酯溶剂采用密闭桶装,底部设置托盘。配置必要的应急物资、设备和器材,加强演练,严格执行应急报告制度,保障运营过程社会稳定,杜绝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 5.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落实相关管理要求,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公布相关环境信息,保障公众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 6.若项目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我局报告,并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你单位在运营期应根据项目特点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进一步提升污染治理、事故防范能力,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能够得到有效防范。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及时开展排污申报工作,同时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完成自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原则要求3个月内完成验收;需要对环保设施进行调试或整改的,验收期限不超过12个月),项目所需其余手续应按照规定办理齐全后,方可投入运营,并向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验收相关信息,接受监督检查。 | 实际建设情况:1.已落实,本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一地下水》(HJ610-2016)中的有关要求对厂区进行分区防渗建设,简单防渗去采用一般地面硬化;一般防渗区采用等效粘土防渗层Mb≥1.0m,防渗透系数K≤10-7cm/s;重点防渗区采用等效粘土防渗层Mb≥1.5m,防渗透系数K≤10-10cm/s。 2.已落实,以厂房边界设置50m的环境防护距离,****管委会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的规划控制工作,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或**不相容的环境敏感建筑物 根据项目验收监测数据,本项目项目污染物年排放总量为VOCs:0.003t/a 已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油溶性聚氨酯复合胶、架桥剂、碳酸二甲酯溶剂采用密闭桶装,底部设置托盘;并配置必要的应急物资、设备和器材,加强演练,严格执行应急报告制度,保障运营过程社会稳定。 3.已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落实相关要求,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公布相关环境信息,保障公众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 4.经过现场勘查,本项目建设规模、原料性质、产品种类、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动;本项目在运营期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风险能够得到有效防范。项目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已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相关要求,落实自行监测工作;已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排污变更申报工作,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编号为:****0827MA8PD9DR35001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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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DA001排气筒 | 《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 | 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DA001排气筒 | 1天3次,连续两天 |
| 1 | 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利用厂房隔声,设置减振基础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利用厂房隔声,设置减振基础 | 昼间1次,连续两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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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