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及配套附属工程建设项目地块 | |||||
| 公示单位 | ****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一阶段(书面调查) | 现状用地类型 | 一类用地 | ||
| 公示时长 | 15天 | 公示时间 | 2026-03-23 09:51 至 2026-04-07 09:51 | |||
| 行政区划 | **壮族自治区-**市-**县 | 地块面积(m2) | 2962.49 | |||
| 工业活动历史 | 1998 2022 | 活动历史 | ****管理所作为仓储粮食使用 | |||
| 地块规划用途 | 机关团体用地 | 地块详细地址 | **县宁潭镇**路068号宁潭旧粮所内 | |||
| 经度 | 110.133497 | 纬度 | 22.022138 |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6-02-01 至 2026-03-20 |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 **** | 单位联系人 | 邬异霞 | 单位联系电话 | 189****3052 | ||
| 土壤是否超标 | 否 |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否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邬异霞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89****3052 |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政府 | 土地使用权人 | ******局 |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范记权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198****7808 |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县**镇大街059号 | |||||
| 报告主要结论 | ****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及配套附属工程建设项目地块(以下简称“宁潭派出所地块”),地块位于**县宁潭镇**路068号宁潭旧粮所内,****中心坐标为:X:****505.583,Y:****0534.538(东经110.133497°,北纬22.022138°),“宁潭派出所地块”占地面积约为2962.49m2,折合4.44亩。 本地****管理所的仓储粮食所(由于机构改革现****改革局管理)在地,用途:仓储用途;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调查地****管理所仓储粮食、办公所在地,1998年建所,主要仓储玉米、稻谷。依据2025年6月26****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十七届第58期)精神,批准将****改革局持有的不动产权证(证号:〔桂2020〕第****637号,总面积10818.93平方米)中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面积共计2962.49平方米,******局,****派出所建设用地之用。由于该地块尚未办理划拨相关手续,故该地块仍归****改革局。后续的开发******局负责,因此,本次调查的主体及******局承担。******局核发的不动产权证(桂 2020 不动产权第 ****637 号),可知本地块原规划用途为仓储用地。依据**县自然**和****领导小组规划联席会文件《**县规划联席会专家技术审查会会议纪要》(2025 年第 2 期),该地块土地用途已批准****机关团体用地(0801)。 根据建设属性该地块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中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和机关团体用地(0801),本次调查根据未来使用用途,依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建设用地分类,第一类用地:包括GB50137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以及公园绿地(G1****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等。第二类用地:包括GB50137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A33、A5、A6除外),****广场用地(G)(G1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除外)等。地块未来使用用途属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规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中的行政办公用地(A1),项目用地属于第二类用地,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建设用地分类中的第二类用地,因此本地块执行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九条,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下列建设用地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①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拟变更土地用途或者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③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用地地块。再者:出于地块原为仓储活动的历史潜在不确定性的核心考量,存储物资可能带来遗留污染。开展本次调查在于精准识别并评估这些潜在风险,以保障未来在此长期办公的警务人员、来访公众及可能居住人员等敏感群体的健康安全,防范施工期或使用期因污染物暴露引发的环境与健康事故。实现土地安全、绿色、可持续再开发利用提供不可或缺的科学依据和决策基础。基于此,受委托人委托,对“宁潭派出所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并编制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我公司接受委托后,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该调查地块及临近地块历史现状情况进行了资料收集及人员访谈,可知调查地块原为仓储用地,****管理所作为仓储粮食使用,****管理所1998年建设,2022年停止运营至今。地块未从事其他工业生产,调查地块现状****工厂、农药厂、冶炼厂、加油站、化学品储罐、固体废物处理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或活动;周边1km范围内的相邻地块主要居民区和农用地。 经对收集的资料、人员访谈数据统计分析,本次调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结果、建议如下: (1)第一阶段调查结果 调查地块范围内的现状主要是废弃仓储建筑物,地块****工厂、农药厂、冶炼厂、化学品储罐、加油站、固体废物处理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或活动;****管理所运行期间主要是仓储粮食,仓储粮食无生产污染物,仓储量为1万吨,粮食仓储期间未发生过火灾及环境污染事故,****管理所运营期间对地块影响有限。 综上,相邻地块居民区和农用地,对地块的影响非常有限。因此,可以判断地块历史上无土壤污染情况,地块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地块可以按规划用途使用。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等技术规范的要求,调查活动可以结束,不用开展下一阶段调查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