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水发﹝2026﹞15号全州县水利局关于全州县化工新材料产业园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审批
广西-桂林-全州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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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水发﹝2026﹞15号****关于**县化工新材料产业园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2026-03-19 16:25

**县盛源****公司:

我局于 2026年3月13****公司提出的**县化工新材料产业园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现批复如下: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30376.42平方米。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一级目标。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 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9%,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 98 %,林草覆盖率达到6%。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143414.06元。

二、你公司在项目开工前应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你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项目开工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向我局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

(四)做好项目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全过程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质量。

四、本方案经批准后存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情形的,你公司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你公司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你公司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在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你公司应在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内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在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或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关于**县化工新材料产业园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审查的复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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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6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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