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电喀什伽师30万千瓦生态治理一体化光伏发电项目110千瓦升压汇集站及送出线路工程涉河建设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
新疆-喀什-伽师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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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电****30万千瓦生态治理一体化光伏发电项目110千瓦升压汇集站及送出线路工程涉河建设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表时间:2026-03-23 10:57

华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维吾尔自****管理局授权和专家组审查审定的《关于华电****30万千瓦生态治理一体化光伏发电项目110kV升压汇集站及送出线路工程涉河建设方案评审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公司所报的华电****30万千瓦生态治理一体化光伏发电项目110千瓦升压汇集站及送出线路工程涉河建设方案。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华电****30万千瓦生态治理一体化光伏发电项目110kV升压汇集站及送出线路工程涉河建设方案审查意见审定的建设内容和要求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

三、拟建工程应在3个月内开工建设,开工前办理开工报备手续,超过时限需重新办理审查同意手续。

四、拟建工程实施和运行期间,禁止破坏水利工程设施、从事拟建工程无关的建设内容。

五、你公司须做好拟建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中心和当地水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指挥部门的指挥,对发现的问题做到及时整改。

六、根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拟建工程竣工后,****中心****水利局参加验收,并竣工验收6****中心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七、此文件有效期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拟建工程逾期未开工建设,你公司应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审批手续。

附件:关于华电****30万千瓦生态治理一体化光伏发电项目110kV升压汇集站及送出线路工程涉河建设方案评审意见

(联系人:艾孜提艾力﹒吐尔洪 联系电话:183****3787)

附件:

关于华电**** 30 万千瓦生态治理一体化光伏发电项目 110KV 升压汇集站及送出

线路工程涉河建设方案评审意见

2025 年 4 月 7 日,塔里木河流****管理中心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涉河相关单位对《华电**** 30 万千瓦生态治理一体化光伏发电项目 110KV 升压汇集站及送出线路工程涉河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进行了审查。《建设方案》经修改后基本达到技术要求。评审意见如下:

一、华电**** 30 万千瓦生态治理一体化光伏发电项目 110KV升压汇集站及送出线路工程建设内容为:建设1座110KV 升压汇集站(配套 30MW/60MWh储能)及生产办公用房等附属建筑,配套建设110KV 送出线路工程,接入**220KV变电站110KV侧自南向北第 1、2回扩建间隔,全线单塔双回路架设,线路全长40千米。该线路在桩号 K137+685 处跨越克孜河,由第26号和27号两座灌柱基础的铁塔架空跨越,跨河档距为378m,计划投资86万元。跨河线路作为华电****30万千瓦生态治理一体化光伏发电项目110kV升压汇集站及送出线路工程的重要组成,其建设十分必要。

二、基本同意《建设方案》提出的工程建设内容。26号和27号铁塔跨河档距为378m,高35.9m,采用灌注桩基础,铁塔与基础通过地脚螺旋固定。26号和27号塔基灌注桩深度分别为11.5m 和14.8m,直径分别为1.1m和1.5m。

三、基本同意《建设方案》中防洪影响评价章节所提出的主要评价结论和建议。

四、基本同意《建设方案》水文分析成果、设计防洪标准、设计洪水成果。线路设计洪水标准2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 536m3/s;施工期洪水标准1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389m3/s。

五、基本同意《建设方案》提出的施工方案。涉河工程安排在非汛期施工,工期为2025 年5月-6月。临时生产生活区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之外,塔基施工区布置在塔基周边,利用河滩地修整临时便道,临时便道不垫高,只做整平处理。非汛期施工,不涉及洪水,涉河工程施工结束后拆除所有临建设施,恢复河道原貌。

六、基本同意《建设方案》提出的对不利影响的补救措施。一是工程完工后,及时拆除并清理河道管理范围内临时设备和设施,彻底清理施工场地,恢复河道原貌;二是做好施工组织管理和协调,制定切实可行的度汛方案,****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指挥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施工前,建设单位应联系塔里木河流****管理中心对照项目的位置和界限进行现场确认,并办理相关手续。施工期间,建设单位要做好施工组织和现场管理,做好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工作,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倾倒垃圾和污水废液。工程完工后,须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恢复河道地表原貌。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塔里木河流****管理中心进行《建设方案》执行情况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在工程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如出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对第三方权益、财产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由建设单位、运行单位负责承担并妥善解决。

九、工程建设施工期及运行期间,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服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塔里木河流****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指挥部门的调度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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