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公司于2026年1月14日向我厅提出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的规定,****公司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如下:
| 工矿企业入河排污口 | ||||||
| **** | ||||||
| 新设 | ||||||
| ****0802MACB0BNX53 | ||||||
| 姓名:魏凤文 联系电话:157****5190 | ||||||
| D4411 火力发电 | ||||||
| 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编号 | 尚未申请 | |||||
| **省**市**区宝轮镇清江村 | ||||||
| 排入水体名称:清江河 | ||||||
| 经度(CGCS2000坐标系):东经105.579324° 纬度(CGCS2000坐标系):北纬32.336874° | ||||||
| 连续 | 入河 | 管道 | ||||
| 否 | ||||||
| 圆形截面:d=0.30m,S= 0.07 m2 | ||||||
| 全年 | 特殊时段 | |||||
| 污水排放量(万t/a) | ||||||
| 32 | 196.65 | 62.93 | 10488 | 0.63 | ||
| NH3-N | 0.252 | 0.50 | 0.019 | |||
| TP | 0.08 | 0.16 | 0.0021 | |||
| 氯化物 | 28.84 | 56.71 | 0.30 | |||
| 溶解性总固体 | 1130 | 2222 | 11.85 | |||
|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设置》(HJ1386-2024)要求,该入河排污口的名称、编码、类型、管理单位、责任主体、监督电话等信息应以标识牌、二维码等方式在入河排污口处信息公开。 | ||||||
| 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措施,具体包括:确保事故防控体系正常运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和风险管控,防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按照应急预案管理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送事故信息并妥善处置。 | ||||||
| 为减免该入河排污口设置带来的不利影响,该入河排污口设置及使用过程中应当采取监测、巡查、预警等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具体包括: (一)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采取有效措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并符合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按有关要求和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加强计量及水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 (二)建立巡查制度加强排污管线、入河排污口以及附属设施巡查。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时,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 ||||||
| (一)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 例》等相关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的建(构)筑物,建设单位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机关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不得开工建设。 (二)该入河排污口设置经批准后,如果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发生变化,****服务区域、污水处理工艺等发生较大变动造成污水排放量、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本决定书的,应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三)该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厅申请办理决定书变更手续。 (四)该入河排污口不再使用后,应当自行拆除或者关闭入河排污口,并自拆除或者关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厅申请注销决定书。 (五)按《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HJ1309-2023)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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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