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三条的规定,****机关****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医院****公司
地址:**市雅周镇王垛村二十二组31号
法定代表人:陆扬
被投诉人1:****医院
地址:睢**睢城镇八一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姚**
被投诉人2:****交易中心
地址:睢****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尤逢江
相关供应商:****
地址:**市**区**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王胜
二、基本情况
该项目于2025年12月3日发布采购公告,12月26日组织开评标,12月29日发布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以下简称“高科公司”)。2026年1月4****医院****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医院(以下简称“县医院”)、****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出质疑,1月9日县医院对该质疑进行答复。华泰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1月20****机关。1月23****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书补正通知书》,2月2日收到其补正材料。2月3****医院、****中心、高科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后收到其答复材料。2月6日本机关向常****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工信局”)发送《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2月12****工信局的复函。
三、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法律救济的权利、途径和期限已告知当事人。
****
202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