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医院3.0T核磁共振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12-31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良渚街道**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1室
被投诉人1:****医院
地址:**市**区栗园路4号
被投诉人2:********公司
地址:**市**区**商务大厦10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开发区**路378号2楼204室
当事人1:******公司
地址:**省**市**区良渚街道**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1室
当事人2:****医院
地址:**市**区栗园路4号
当事人3:********公司
地址:**市**区**商务大厦10楼
当事人4:****
地址:******开发区**路378号2楼204室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1、招标文件部分技术参数有倾向性,疑似倾向于GE品牌的磁共振设备,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2、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将▲0技术平台先进性作为重要参数,设置不合理。3、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将★1.2液氮容积≦1850L作为实质性参数,设置不合理。4、要求核心部件与磁共振整机为同一品牌,作为实质性参数要求不合理、影响公平竞争。5、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将★4.11射频线圈:提供满足临床各部位使用下列配置线圈(投标人提供承诺函)作为重要参数,设置不合理。6、本次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不对应,影响公平竞争。7、本次招标文件业绩评分标准不合理,影响公平竞争。8、本项目招标文件多个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评判标准,评审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影响公平竞争。9、本项目招标文件交货地点设置不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10、招标文件部分参数不具备代表性,违反国家招投标政策。11、招标文件部分参数不具备可竞争性,违反国家招投标政策。12、本项目招标文件条款表述不明确,影响公平竞争。13、对于招标文件P79《投标函》“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附件及更正公告(如有),我**式认可并遵守本次招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各项条款、规定及要求均无异议。”条款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该条款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供应商质疑权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终止关于投诉事项10、11的处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事项6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1-5、7-9、12、13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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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