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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6年3月受理你单位提出的**隆****公司绿色****基地项目、****创业园热电联产项目取水设施工程(项目代码:****)建设方案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隆****公司绿色****基地项目、****创业园热电联产项目取水设施工程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的结论和审查意见,我局原则同意工程建设方案,并向你单位出具《**隆****公司绿色****基地项目、****创业园热电联产项目取水设施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见附件)。
附件:**隆****公司绿色****基地项目、****创业园热电联产项目取水设施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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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