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科拟对****年加工30万吨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技改项目1个项目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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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 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年加工30万吨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技改项目 | 首山镇马家新村 | **** | **英嘉****公司 | 本项目不新增用地。利用闲置厂房改造为封闭生产车间一座,内设破碎生产线1条,在生产车间南侧建设封闭原料库1座,将另一座400平方米闲置生产车间改造为封闭产品库,本项目改造及**总建筑面积为1110平方米,道路硬化,封闭车间以外不堆存物料。项目建成后年处理废石30万t,总投资3100万元人民币,环保投资共32万元。 | 1、建设单位应加强环境管理工作,****管理部门,并设置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做好环境管理台账。 2、建设单位需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施工期和营运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3、建设单位需严格执行《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4、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严禁排放污染物。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或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