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银行人力资源管理优化咨询项目磋商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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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公告

****(以下均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以下均简称“采购单位”)委托,****银行人力**管理优化咨询项目(采购项目编号:****)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现予以公告,欢迎潜在的磋商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采购项目编号

****

采购项目名称

**银行人力**管理优化咨询项目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采购预算控制额度

****000元

项目分包个数

项目要求

磋商内容:

****银行发展战略为导向,在战略解读与现状分析基础上,深入推进组织架构调整,优化部门设置与部门职责,科学分工并重构内部岗位,核定人员编制,按照人岗匹配的要求进行人力**重新配置,完善并健全总行人才选用与退出配套机制,全面提升人力**管理水平,助力我行实现全面推进转型发展的战略目标。

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第六部分》。

磋商供应商资格条件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磋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磋商供应商,不得参****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磋商资格;

3.经信用中国(www.****.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磋商资格;

4、本项目不接受磋商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磋商;

5、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登记获取磋商文件,否则无资格参加本次磋商采购。

服务期

三年

公告发布时间

2026年3月23日

磋商文件发售起止时间

自2026年3月24日至2026年3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2:00-23:59)(**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磋商文件发售方式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6年3月24日至2026年3月30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5时至17时,在****(**市五四西路65号建设科技大厦303室)持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现场领取磋商文件。

磋商文件售价

500元/份

磋商文件发售地点

****(**市五四西路65号建设科技大厦303室)

磋商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2026年4月3日上午09:30(**时间)

磋商时间

2026年4月3日上午09:30(**时间)

磋商及磋商地点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6年4月3日9时30分,地点为****(**市五四西路65号建设科技大厦319室)。标书代写

采购单位及联系人电话

采购单位:****

联系人:付老师

联系电话:0971-****575

采购代理机构及联系人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

联系人:付静芸、白月

联系电话:0971-****712

邮箱:****@qq.com

联系地址:**市五四西路65号建设科技大厦3楼303

****银行

建行****支行

收款人

****

银行账号

630********050019785

响应文件份数

现场递交,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1份(U盘,采用不可修改格式,如PDF格式)响应文件用A4纸打印或复印,正、副本分别胶装成册,编制目录、页码且加盖骑缝章,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封面书脊处须打印此次采购项目名称及供应商名称,其他方式装订的响应文件一概不予接受。

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项目信息网》上发布,公告内容以《**项目信息网》为准。

2.成交供应商公示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前,采购人将预成交候选人的情况在本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天。

3.解释权: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合同条款约定的优先解释顺序解释;仅适用于采购活动阶段的约定,按竞争性磋商公告、供应商须知、评标办法、响应文件格式的优先次序解释;同一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约定不一致的,以逻辑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约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4.磋商代理服务费

收取对象:中标人支付

说明:根据《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项业务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发改价格[2011]534号确定合理的收费金额。

质疑接收部门

****
0971-****499

****

202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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