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严厉整治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扎赉诺****社区**街铁路沿线区域违法建(构)筑物及毁绿种地、私搭乱建行为依法处置事宜,公告如下:
一、违法建设及违法占地基本情况
经我局依法核查,扎赉诺****社区**街铁路沿线区域存在违法建(构)筑物及毁绿种地、私搭乱建等违法行为,上述建(构)筑物及毁绿种地、私搭乱建行为均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等合法手续,擅自占用公共区域、违规搭建、毁绿种地,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属违法建设与违法占地行为。
经多方调查走访核实,至今仍无法确定上述违法建设、违法占地的建设单位、所有权人、管理人或实际使用人。
二、权利主张、配合调查及自行整改拆除要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上述违法建(构)筑物的建设单位、所有权人、管理人及实际使用人,需携带以下材料前******局主张权利,并配合接受调查核实;同时请相关权利人在公告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清理圈占土地及私搭乱建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主动消除违法状态。
(一)身份证明材料
1.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被调查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的,携带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身份证明,委托他人接受询问的,还应当携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二)相关审批文件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及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三、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区******局115室;联系电话:0470-****677。
四、法律后果与处置措施
公告期限届满,仍无单位或个人主张权利、配合调查核实的,或相关权利人未按期自行拆除整改、消除违法状态的,我局将依法认定上述建(构)筑物及毁绿种地、私搭乱建为无主违法建设、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该无主违法建设及占用土地归国家所有,由我局依法处置。
届时,我局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后续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草原法》相关规定,对扎赉诺****社区**街铁路沿线区域违法建(构)筑物及毁绿种地、私搭乱建行为一并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清理整治。建筑物内留存物品未按规定认领造成的损失,及未按期自行拆除整改引发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相关权利人自行承担。
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的认定及后续处置行为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60日内)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内)。
特此公告。
附件:建(构)筑物及毁绿种地、私搭乱建现场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