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信息分类: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 |
| 无 | 成文日期:无 |
| ****发改委 | 发布日期:2020-06-02 |
| 有效 | 信息来源:****发改委 |
关于清风明月房地产开发工程
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清风明月房地产开发工程节能报告评审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悉。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已由我委委托****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结合专家组审查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谯区**路与醉翁路交叉口东南侧。项目总用地面积约52607平方米。
二、项目建设规模内容为:总建筑面积125910.85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81254.81平方米,商业面积2856.40平方米,公建及配套用房总建筑面积498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36849平方米。
三、项目估算总投78000万元。项目建成投入后,年当量值综合能耗为938.63吨标准煤,年等价值综合能耗为2048.96吨标准煤。其中:年用电量639.74万千瓦时(当量值折合786.24吨标准煤、等价值折合1896.57吨标准煤),年用天然气量12.55万立方米(折合152.39吨标准煤)、年用新水量12.64万吨(折合10.83吨标准煤)。
四、原则同意该报告书所提出的节能方案措施,请结合专家组审查意见,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严格执行建筑节能等规范标准,墙体、外墙和门窗等均要采用节能环保型材料,各类机电设备、照明设施、盥洗器具等均要采用高效节能产品和节水型器具,房间设计等要充分采用自然光,条件许可时要充分利用好太阳能**。
五、项目建设内容和能效水平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的能耗总量15%及以上的,应当重新编制节能报告,并向我委重新申请节能审查。
六、项目投入使用前,应申请我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完成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本节能审查意见有效期2年。
附件:1、关于清风明月房地产开发工程节能报告的评审报告(安金地缘工程〔2020〕3号);
2、清风明月房地产开发工程节能报告。
****
2020年4月3日
(共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