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3805/202009-00042 | 信息分类: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 |
| 滁南发改字〔2020〕132号 | 成文日期:无 |
| 区发改委 | 发布日期:2020-09-18 |
| 一年 | 信息来源:****发改委 |
滁南发改字〔2020〕132号
**********公司高速
公园壹号赏湖苑项目节能报告审查意见
**********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高速公园壹号赏湖苑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悉。该项目节能报告已由我委委托****组织评审,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项目代码:****
二、项目建设规模内容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谯区**路、滁阳路、康泰路合围区域,项目规划用地74937.85平方米,总投资68000万元,总建筑面积202610.19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145152.83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4685.8平方米,地上不计容建筑面积9680.77平方米,地下不计容建筑面积43090.79平方米;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为1635.03吨标准煤(当量值),3539.51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用电量1097.3万千瓦时,年用新水23.59万吨,年用天然气36.07万立方米,改项目采用相关节能措施后,年节约标准煤162.15吨。
三、建设单位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声光灯控制灯具
(二)智能照明
(三)电梯回馈能量
(四)太阳能热水
(五)雨水回收
四、请你公司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有关事项。
五、本节能审查只负责对项目用能工艺、设备能效水平及节能管理措施提出意见。本审查意见不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前置条件,相关审批、核准、备案和报建手续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等规定及要求执行和办理。
六、项目建设内容和能效水平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的能耗总量15%及以上的,应当重新编制节能报告,并向我委重新申请节能审查。
七、****发改委将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和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要求,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附件:**********公司高速壹号赏湖
苑项目节能报告评审意见的报告(和昌分审查〔202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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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