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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年产2.3万吨表面活性剂、4万吨水性多功能复合增效助剂、1000吨环保型水处理剂、300吨环保催化助剂项目(一期)节能报告审查的申请》收悉。该项目节能报告已委托****组织评审,现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该项目建设地****工业园。
二、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项目代码为:****
-04-01-348931。
三、项目(一期)**仓库一、仓库二、仓库三、危废库、生产车间一、生产辅助用房、综合楼、泵房及其它生产辅助设施1.1万平方米。购置反应釜、复配釜、切片机等生产设备。项目(一期)建成后,可形成年产2.1万吨表面活性剂、4万吨水性多功能复合增效助剂、1000吨环保型水处理剂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55000万元。
四、项目建成运行后,年综合能耗当量值为1360.25吨标准煤,等价值2301.65吨标准煤,其中:年用电量为494.26万千瓦时,折合当量值为607.45吨标准煤,等价值1430.45吨标准煤;年用蒸汽8000吨,折合当量值为752.8吨标准煤,等价值871.2吨标准煤。单位产品综合能耗0.022吨标准煤/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0.166吨标准煤/万元(可比价)。年二氧化碳排放量5678.6吨。
五、建设单位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严格落实节能措施。项目设计阶段进一步细化完善节能措施,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节能报告,落实各项节能措施,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将设备能效指标作为重要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优先采购使用能效达到先进水平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使用能效低于节能水平的产品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严格实施节能验收。项目建成投产前,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节能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验收意见报县发展改革委。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六、本审查意见不作为项目核准、备案前置条件,相关核准、备案和报建手续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等有关规定及要求执行和办理。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八、县发展改革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