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鼎精密****公司:
根据你单位报送的《庆鼎精密****公司年产326万平方英尺**度互连积层板扩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由南****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环境技术评估(绿院评估〔2026〕121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扩建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必须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雨、污排口依托厂区现有。在依托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基础上,本项目新增1套3300t/d中浓度有机废水处理系统、1套1540t/d高浓度重金属废水处理系统、2套合计4200t/d低浓度废水处理系统、1套4900t/d生化处理系统、1套60t/d含氟废水处理系统。
本项目低浓度废水、中浓度含铜废水混合经低浓度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工艺:pH调节+混凝沉淀+MCR+RO反渗透,处理能力:6300t/d)预处理后不低于51.6%回用于生产,剩余部分进入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系统;高浓度有机废水、去膜废水、高浓度膨松废水、高浓度高锰酸钾废水、中水回用尾水、废气洗涤塔废水(不含氟化物)、循环冷却塔排水、纯水制备浓水混合经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工艺:调节+混凝沉淀,处理能力:6700t/d)处理;高浓度含铜废水、去膜废水系统尾水混合经高浓度重金属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工艺:pH调节+混凝沉淀,处理能力:1540t/d)预处理后进入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系统;含镍废水、化铜废水、高浓度化铜废水混合经含镍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工艺:pH调节+氧化+pH调节+混凝沉淀,处理能力:800t/d)预处理后进入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系统;含银废水、高浓度含银废水混合经含银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工艺:调节+树脂吸附,处理能力:50t/d)预处理后进入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系统;高浓度含钯废水、含钯废水混合经含钯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工艺:调节+树脂吸附,处理能力:160t/d)预处理后进入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系统;高浓度去膜废水、高浓度有机去膜废水、高浓度微蚀废水混合经去膜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工艺:调节+酸析压滤,处理能力:300t/d)预处理后进入高浓度重金属废水处理系统;含氰废水、高浓度含氰废水混合经金回收系统(处理工艺:调节+树脂吸附+pH调节+酸性破氰,处理能力:200t/d)预处理后进入低浓度废水处理系统;废气洗涤塔废水(含氟化物)经含氟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工艺:pH调节+混凝沉淀,处理能力:60t/d)预处理后进入中浓度有机废水处理系统;上述经高浓度有机处理系统处理后的废水与生活污水混合进入生化处理系统(处理工艺:pH调节+缺氧+好氧+混凝沉淀,处理能力:9800t/d)处理后与中浓度有机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工艺:pH调节+混凝沉淀,处理能力:3300t/d)尾水混合进入放流池满足接管标准后接****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总镍、总银车间排口以及总铜执行《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31-2020)表1“印制线路板”排放限值;回用水参照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表1“工艺用水”“洗涤用水”限值;基准排水量执行《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31-2020)表2“印制线路板-**度互连(HDI)板((2+n)层)”计算值。
2、本项目依托现有6根排气筒(3根含尘废气排气筒HC1-9#、HC1-10#、HC2-1,2****处理站废气排气筒HC5-1#、HC6-1#,1根酸性废气排气筒HC1-1#),**4根排气筒(1根有机废气排气筒HC2-7#,2根酸性废气排气筒HC2-6#、HC2-8#,1根碱性废气排气筒HC2-5#)。
HC01车间的基板制作、镭射钻孔、压合后处理、机械钻孔等工序含尘废气(颗粒物)分别经设备自带集气罩负压收集依托现有的“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现有的31.6m高HC1-9#、31.8m高HC1-10#排气筒排放;表面处理工艺酸性废气(硫酸雾、氯化氢)、通孔电镀工序有机废气(甲醛)分别经槽体全密闭抽吸罩收集后与经管道密闭负压收集的镭射钻孔工序含氟废气(氟化氢)合并依托现有的“一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现有的35.6m高HC1-1#排气筒排放;HC02车间的基板制作、镭射钻孔、压合后处理、机械钻孔等工序含尘废气(颗粒物)分别经设备自带集气罩负压收集依托现有的“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现有的29m高HC2-1排气筒排放;化镍金工序酸性废气(硫酸雾、氮氧化物、氰化氢)经槽体全密闭抽吸罩收集至新增的“一级碱喷淋塔”处理后通过**的34.1m高HC2-8#排气筒排放;其他表面处理工序酸性废气(硫酸雾、氮氧化物、氰化氢)、通孔电镀工序有机废气(甲醛)分别经槽体全密闭抽吸罩收集后与经集气罩收集的储罐区酸性废气(硫酸雾、氯化氢)、经管道密闭负压收集的镭射钻孔工序含氟废气(氟化氢)合并至新增的“一级碱喷淋塔”处理后通过**的35.5m高HC2-6#排气筒排放;通孔电镀工序中膨胀工序、OSP工序、防焊制作、压膜、压合工序废气(非甲烷总烃)经区域密闭抽吸罩负压收集至新增的“一级水洗+除雾器+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的33.5m高HC2-7#排气筒排放;碱性废气(碱雾)经槽体全密闭抽吸罩收集至新增的“一级酸液喷淋塔”装置处理后通过**的32.2m高HC2-5#排气筒排放;本次扩建的污水生化处理系统废气(氨、硫化氢)经池体加盖收集依托现有的“一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现有27m高HC6-1#排气筒排放;低浓度废水处理系统、中浓度有机处理系统、高浓度重金属系统废气(氨、硫化氢)经池体加盖收集依托现有“一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现有25.7m高HC5-1#排气筒排放。
氰化物、硫酸雾、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物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中表5排放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执行表6“其他镀种(镀铜、镀镍等)”计算值;颗粒物(执行“其他”)、甲醛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1排放限值,碱雾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25)表2排放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值。
上述未收集的废气(颗粒物、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甲醛、氰化氢、非甲烷总烃、氟化物、碱雾、氨、硫化氢)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执行“其他颗粒物”)、硫酸雾、氮氧化物、氯化氢、氰化氢、氟化物、非甲烷总烃、甲醛等执行表3浓度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3、本项目新增的压合机、镭射机、成型机、板弯翘机等高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4、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本项目依托现有的884m2一般固废仓库、2400m2危废仓库、800m2污泥区以及48.4m2废液储罐区。本项目的边角料(HW49)、不合格品(HW49)、废半固化片(HW13)、废油墨/废油墨罐(HW49)、干膜渣(HW13)、废感光材料(HW16)、含镍废液(HW17)、酸性蚀刻废液(HW22)、废交换树脂(HW13)、废滤芯(HW49)、废润滑油(HW08)、废灯管(HW29)、废电池(HW31)、废活性炭(HW49)、含铜粉尘(HW13)、含铜污泥(HW22)、含镍污泥(HW17)、原料使用过程中废有害包装(HW49)等危险废物均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废砌板、废纸类、金粉、银粉等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各类固体废物均妥善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中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要求。
5、本项目建成后全厂仍以二厂区生产厂房、污水处理站、生化处理车间、危废库边界为起点分别设置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环境保护目标,今后也不得**。
6、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7、本项目环境风险主要来自氢氧化钠、盐酸、硫酸、硝酸、过硫酸钠等风险物质泄漏事故及火灾爆炸引发的次生/伴生污染物排放事故等。本项目依托厂内现有1座2400m3应急事故池,在修编并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各项事故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环境风险处于可接受水平。
8、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制定并落实各类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三、本项目根据排放污染物指标核批数据,项目建成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本项目新增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氮氧化物≤0.168吨、颗粒物≤0.717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1.115吨(其中:甲醛≤0.287吨)、硫酸雾≤3.392吨、氯化氢≤1.047吨、氟化物≤1.750吨、氰化氢≤0.015吨、氨≤1.069吨、碱雾≤0.356吨、硫化氢≤0.066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氮氧化物≤0.029吨、颗粒物≤1.593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508吨(其中:甲醛≤0.072吨)、硫酸雾≤0.892吨、氯化氢≤0.275吨、氟化物≤0.088吨、氰化氢≤0.008吨、氨≤0.792吨、碱雾≤0.187吨、硫化氢≤0.024吨;
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897530.75吨,COD≤179.50615/26.92592吨、氨氮≤13.46296/1.34630吨、总氮≤22.43827/8.97531吨、总磷≤1.79506/0.26926吨、SS≤134.62961/8.97531吨、甲醛≤0.43781/0.43781吨、氰化物≤0.01751/0.01751吨、总铜≤1.75125/0.43781吨、总镍≤0.35025/0.04378吨、总银≤0.08756/0.08756吨、总钯≤0.26269/0.26269吨、氟化物≤1.22588/1.22588吨。
2、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氮氧化物≤34.2804吨、颗粒物≤74.5149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86.1704吨(其中:甲醛≤3.6490吨)、硫酸雾≤50.2161吨、氯化氢≤34.9348吨、氟化物≤2.9180吨、氰化氢≤0.164418吨、氨≤6.0118吨、碱雾≤1.6385吨、硫化氢≤0.3060吨、氯气≤0.9600吨、锡及其化合物≤0.54018吨、二氧化硫≤0.5290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氮氧化物≤0.0730吨、颗粒物≤2.5772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1.0604吨(其中:甲醛≤0.1470吨)、硫酸雾≤1.5539吨、氯化氢≤0.0615吨、氟化物≤0.0980吨、氰化氢≤0.0310吨、氨≤1.0161吨、碱雾≤0.2300吨、硫化氢≤0.0240吨、锡及其化合物≤0.000392吨;
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745.083吨,COD≤1581.24912/313.55918吨、氨氮≤147.92681/29.44398吨、总氮≤384.4327/94.31228吨、总磷≤21.07052/3.24458吨、SS≤830.82223/69.97145吨、甲醛≤1.71155/1.58699吨、氰化物≤0.4495/0.4495吨、总铜≤8.26898/3.11014吨、总镍≤0.62038/0.23166吨、总银≤0.13667/0.13667吨、总铬≤0.003/0.003吨、总钯≤0.73269/0.73269吨、氟化物≤7.63121/7.63121吨、LAS≤2.0551/0.4521吨、动植物油≤0.080/0.080吨、石油类≤0.010/0.010吨。
3、固废:全部进行合理处置或综合利用。
四、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否则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由我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你公司应对重点环境治理设施(如: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蓄热式热氧化器等)进行安全风险辨识,****管理部门并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九、本项目运营中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定期进行自行监测并建档备查,加强对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废的管理,建立台账制度,降低对周边公众生产生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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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3 月 23 日
(项目代码:****)
(备案证号:淮管发改审备〔2025〕4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