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环开分表复〔2026〕16号关于江苏纽势达新材料装备有限公司OLED显示面板、核心自动化设备(含零部件)及特种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江苏-淮安-淮安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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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环开分表复〔2026〕 16 号关于**纽势****公司OLED显示面板、核心自动化设备(含零部件)及特种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26-03-23

**纽势****公司:

根据你单位报送的《**纽势****公司OLED显示面板、核心自动化设备(含零部件)及特种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由南****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环境技术评估(绿院评估〔2026〕127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必须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设置雨、污排口各1个。本项目盖板玻璃蚀刻水洗废水及蚀刻槽水洗废水(蚀刻槽非工作状态)、薄化生产线蚀刻水洗废水及蚀刻槽水洗废水(蚀刻槽非工作状态)、碱喷淋装置废水(含氟废水)经含氟废水预处理系统(处理工艺:中和沉淀+混凝沉淀+气浮,处理能力:10m3/d)预处理;设备零部件清洗线除膜清洗废水、水洗废水经含铜、铝、锌废水预处理系统(处理工艺:一级化学沉淀+一级混凝沉淀+砂滤;处理能力:3m3/d)预处理;上述经预处理的废水与光学玻璃清洗废水、盖板玻璃清洗、显影水洗废水、脱模水洗废水、基板玻璃预清洗废水、黄光蚀刻预清洗、涂胶前清洗、显影水洗、金属蚀刻水洗及蚀刻槽水洗废水(蚀刻槽非工作状态)、金属蚀刻水洗及蚀刻槽水洗废水(蚀刻槽非工作状态)、去胶后清洗废水、OLED蒸镀清洗废水、薄化清洗废水、模组清洗废水、研发检测平台废水、pcw(工艺冷却水系统)废水、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反冲洗水混合至综合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工艺:调节+水解酸化+生化+二沉;处理能力:30m3/d)处理后与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混合达接管标准后接****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2、本项目盖板玻璃生产过程中的丝网印刷废气(非甲烷总烃)、OLED显示屏及照明组件黄光蚀刻生产线生产过程中的涂胶废气(非甲烷总烃)分别经集气罩收集,盖板玻璃生产过程中的涂胶烘干废气(非甲烷总烃)、薄化生产线的UV固化废气(非甲烷总烃)分别经管道收集,研发废气(非甲烷总烃、二氯甲烷、甲苯)经通风橱收集,上述经收集的废气合并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盖板玻璃生产过程中的蚀刻废气(氟化物、氨、硫酸雾)、脱模废气(碱雾)、基板玻璃生产过程中的清洗废气(碱雾)、OLED显示屏及照明组件生产过程中金属蚀刻废气(非甲烷总烃、氮氧化物、磷酸雾)、ITO蚀刻废气(氮氧化物、氯化氢)、薄化蚀刻废气(氟化物、氨、硫酸雾)分别经集气罩收集,设备零部件清洗生产过程中的除膜废气(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氟化物)经管道收集,研发过程中的溶液配制废气(碱雾、氟化物、氨、氮氧化物、硫酸雾、氯化氢、非甲烷总烃)、薄化工艺优化研发过程中的蚀刻废气(氟化物、氨、硫酸雾)分别经通风橱收集,上述经收集的废气合并至“一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设备零部件清洗生产过程中的喷砂废气(颗粒物)经密闭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熔射废气(颗粒物)经管道收集至滤筒除尘器处理,上述经处理后的废气合并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3)排放。DA001排气筒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1排放限值;DA001排气筒的二氯甲烷、甲苯、DA002排气筒的非甲烷总烃、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物、硫酸雾、DA003排气筒的颗粒物(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DA002排气筒的碱雾、磷酸雾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25)表2排放限值,DA002排气筒的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非甲烷总烃、二氯甲烷、甲苯、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物、硫酸雾、颗粒物、碱雾、磷酸雾、氨)、自动化设备(含零部件)生产过程中的机加工废气(非甲烷总烃)、焊接废气(颗粒物)、打磨废气(非甲烷总烃)、OLED蒸镀生产线封装固化废气(非甲烷总烃)、模组生产线喷码废气(非甲烷总烃)、设备零部件清洗生产过程中的去除氧化烟锡膜废气(氯化氢、硫酸雾)、污水处理站废气(氨、硫化氢)无组织排放;自动化设备(含零部件)生产过程中的切割废气(颗粒物)、雕刻废气(颗粒物)分别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22)表B.1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执行“其他颗粒物”)、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甲苯、非甲烷总烃、氟化物、二氯甲烷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3、本项目通过对噪声振动源采取合理布局、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本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4、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1座面积为40m2的危废暂存库、2座面积各为40m2的一般工业固废库。本项目危险废物为废网版(HW12)、废油墨渣(HW12)、废无尘布(1)(HW49)、废UV灯管(HW29)、废菲林片(HW16)、废显影液(HW16)、废过滤袋及过滤渣(1)(HW49)、废蚀刻液(HW32)、抛光废渣(HW17)、废切削液和含油金属屑(HW09)、废感光胶、废胶(HW13)、除膜3、4、5废液(HW34)、研发检测平台废器材及废液(HW49)、废薄化工艺优化研发样品及蚀刻液(HW32)、废油墨、光/湿气双重固化胶水(UV胶)等包装材料(HW49)、废机油(HW08)、废机油桶(HW08)、废活性炭(HW49)、废玻璃渣(HW49)、生化污泥(HW17),物化污泥(含铜、铝、锌、氟化物(除膜5水洗))(HW17),均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物化污泥(含氟化物)须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2019)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在鉴别结论明确前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各类固体废物均妥善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中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要求。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及修改单要求。

5、本项目建成后以边界为1#厂房边界为起点设置200m的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环境保护目标,今后也不得**。

6、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7、本项目环境风险主要来自氢氟酸、硫酸、硝酸、氟化铵、蚀刻槽液及危险废物等泄漏事故及其引发的次生/伴生污染物排放事故。本项目**1座容积为60m3应急事故池,配备1只容积为100m3的应急水囊,在编制并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各项事故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环境风险处于可接受水平。

8、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制定并落实各类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三、本项目根据排放污染物指标核批数据,项目建成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7438.07吨,COD≤1.0868/0.2231吨、SS≤0.3641/0.0744吨、氨氮≤0.2241/0.0112吨、总磷≤0.0148/0.0022吨、总氮≤0.2626/0.0744吨、总铜≤0.0006/0.0006吨、总铝≤0.0005/0.0005吨、总锌≤0.00001/0.00001吨、石油类≤0.0003/0.0003吨、氟化物≤0.0070/0.0070吨、LAS≤0.0005/0.0005吨、盐分≤5.4661/5.4661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氮氧化物≤0.0536吨、颗粒物≤0.0126吨、VOCs≤0.2843吨(其中二氯甲烷≤0.0243吨、非甲烷总烃≤0.26吨(其中甲苯≤0.0003吨))、氟化物≤0.20338吨、氨≤0.054385吨、硫酸雾≤0.33594吨、氯化氢≤0.39934吨、磷酸雾≤0.0112吨、碱雾≤0.7112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氮氧化物≤0.0595吨、颗粒物≤0.0583吨、VOCs≤0.31656吨(其中二氯甲烷≤0.027吨、非甲烷总烃≤0.28956吨(其中甲苯≤0.0003吨))、氟化物≤0.15066吨、氨≤0.012451吨、硫酸雾≤0.37354吨、氯化氢≤0.4444吨、磷酸雾≤0.0124吨、碱雾≤0.158吨、硫化氢≤0.0031吨。

3、固废:全部进行合理处置或综合利用。

四、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否则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由我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你公司应对重点环境治理设施(如: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蓄热式热氧化器等)进行安全风险辨识,****管理部门并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九、本项目运营中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定期进行自行监测并建档备查,加强对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废的管理,建立台账制度,降低对周边公众生产生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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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3 月 23 日

(项目代码:****)

(备案证号:淮管发改审备〔2025〕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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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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