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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2026-03-23
| 项目名称 | ****检测中心废气治理工程改造项目 | ||
| 建设地点 | ****开发区火炬路22号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11286 |
| 建设单位 | **** | 法定代表人 | 张传卫 |
| 联系人 | 马海涛 | 联系电话 | 159****4919 |
| 项目投资(万元) | 30 | 环保投资(万元) | 30 |
| 拟投入生产运营日期 | 2025-12-18 | ||
| 建设性质 | 改建 | ||
| 备案依据 | 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属于第100 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等大气污染治理工程项中全部。 | ||
| 建设内容及规模 | 根据《****检测中心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文件(文号:中(炬)环建表【2023】12 号)的相关要求,将有机、无机实验废气以及检测工序废气采用万向罩或通风橱统一收集后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自编号为G1。根据《****检测中心非重大变化论证报告》及专家意见,将有机、无机实验废气以及检测工序废气采用万向罩或通风橱收集后将分别通过3根排气筒排放,排气筒自编号为G1、G2、G3,排气筒高度为G1-20米、G2-25米、G3-25米。依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第8条和第10条,“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第6条中所列情形之一(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或改进的除外)或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的除外);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的”,属于重大变动。本次调整涉及的有机、无机实验废气以及检测工序废气排放口G1排气筒高度降低超过10%,且新增了两个排放同类型废气的排放口,但均不属于主要排放口,且废气处理方式及排放方式未发生改变,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不变,因此不构成重大变动,特此填报登记表备案。其余申报内容仍按原环评及批复和非重大变化论证报告执行。 | ||
| 主要环境影响 | 采取的环保措施及排放去向 | ||
| 废气 | 有环保措施: 有机、无机实验废气以及检测工序废气采取万向罩或通风橱收集措施后通过3根排气筒(排气筒自编号****、G2-25米、G3-25米)排放至大气中 | ||
| 承诺:**** 张传卫承诺所填写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建设项目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 ****, 张传卫 承担全部责任。 | |||
| 备案回执:该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已经完成备案,备案号:202********000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