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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提交的《******县城乡一体化供水提质增效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报批承诺书》收悉。我局批复意见如下:
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生态环境厅《**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皖环发﹝2020﹞7号)、《****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 《关于印发的通知》(滁环函﹝2020﹞63号)要求,我局同意你单位**县城乡一体化供水提质增效工程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满足国家、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开展环境保护验收和排污许可工作,手续齐全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三、请**县生态****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并加强项目管理,对在告知承诺书中弄虚作假或不落实承诺内容的行为,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
2025年6月4日
抄送:****政府,****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生态****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