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年产250万台套汽车塑料零部件总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项目合法性审查,结合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
你单位拟投资9000万元建设****年产250万台套汽车塑料零部件总成项目,位于吴圩镇创业路6号厂房。建设内容:购置注塑机、吹塑机、焊接机、丝印机等生产设备进行塑料零部件总成生产。项目已经****委员会备案,代码:****。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同意你单位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地点、工艺、环境保护措施、总量控制指标、环境监测计划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该项目在设计与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报告表》中废气治理措施。注塑/吹塑废气、焊接废气、丝印烘干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过一套过滤棉+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破碎粉尘自带袋式除尘装置处理后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屋顶排放。项目以厂界设置100m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今****医院、学校等敏感建筑。
项目有组织非甲烷总烃、苯乙烯、氯苯类以及无组织丙烯腈、氯苯类和酚类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 34/ 4812.6-2024)中排放标准,颗粒物、丙烯腈、甲苯、乙苯、氨、酚类(有组织)、1,3丁二烯、硫化氢以及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特别排放限值。
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以及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监控点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 34/ 4812.6-2024)中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氨、硫化氢、苯乙烯厂界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排放限值。油烟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小型标准。
2.落实《报告表》中废水治理措施。项目实施雨污分流。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食堂污水经隔油池预处理,汇同循环冷却废水进入吴****处理厂处理,废水排放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及吴****处理厂接管限值。
3.落实《报告表》中噪声治理措施。优先使用低噪声设备并将主要产噪设备布设在远离环境保护目标的位置,并采用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落实《报告表》中固废治理措施。项目应规范设置10m2危废暂存间一座,危废暂存间设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油桶、废过滤棉、废水性油墨桶、水性油墨清洗废液、水性油墨擦拭抹布、废脱模罐、含油抹布及手套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其他固废妥善处置。
5.落实《报告表》中地下水防渗措施。危废暂存间等区域进行重点防渗,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6.落实《报告表》中的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县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建立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强化风险意识,加强风险防范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件。
三、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地点、工艺、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严格遵照国家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项目建设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应一并落实。工程竣工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前履行排污许可手续,后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你单位应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五、请**市生态环境****支队****大队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并加强项目环境管理。
2025年7月18日
抄送:****政府,**市生态环境****支队****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