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信息分类:行政许可 |
| / | 成文日期:2025-07-16 |
| ******分局 | 发布日期:2025-07-16 |
| 有效 | 信息来源:******分局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年产8000万件智能家电配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 |||
| 项目名称: | ****年产8000万件智能家电配套建设项目 |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定城镇经开区**路与炉桥路交叉口西南侧155号 | ||
| 建设单位: | ****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公司 | ||
| 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省**市**县定城镇经开区**路与炉桥路交叉口西南侧155号,项目建造4F综合楼和1F标准厂房。按照生产原料、工艺流程****中心,****中心主要生产黑色及其他颜色产品,****中心主要生产白色产品。项目达产后,预计实现继电器罩、消音腔、弹簧衬套、绝缘端板等8000万套/年的生产能力。 |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废气:****中心注塑机射嘴位置设置半密闭集气罩进行废气收集,注塑废气经一级活性炭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中心注塑机射嘴位置设置半密闭集气罩进行废气收集,注塑废气经一级活性炭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焊接废气经半密闭集气罩收集处理后,通过一级活性炭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破碎机密闭,破碎搅拌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经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排放;模具维修保养过程中产生的金属粉尘,通过自然沉降,加强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使用的切削液挥发产生非甲烷总烃,产生量小,通过加强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 项目注塑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氯苯类、二氯甲烷废气及焊接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 34/4812.6-2024),注塑过程中产生的乙苯、丙烯腈、甲苯、1,3-丁二烯、酚类、乙醛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的限值,注塑过程中产生的苯乙烯、氨、臭气浓度废气排放执行具体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最严值。 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甲苯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9相关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废气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 34/4812.6-2024)表4中相关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丙烯腈、氯苯类、酚类、二氯甲烷废气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 34/4812.6-2024)表5中相关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苯乙烯、臭气浓度、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相关限值要求;乙醛废气排放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 项目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特别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要求。 | ||
| (二)废水:本项目生活污水通过隔油池化粪池与循环冷却废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项目运营期产生废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间接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排入马桥河。 | |||
| (三)噪声:本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标准限值;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 |||
| (四)固废:本项目边角料、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固废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库,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有关规定;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切削液、废油桶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定期委托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单位统一清运。 | |||
| 公众参与情况: | / | ||
| ****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相关文件: |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
| 办理部门: | ****政府****中心环保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0-****633 |
| 传真: | 0550-****955 | 通讯地址: | ****服务大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