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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
《关于申请审查**市纬十一路排水管网改扩建项目涉河工程建设方案的请示》及附件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和自****管理局授权,对你局《**市纬十一路排水管网改扩建项目》许可如下:
一、根据《**市纬十一路排水管网改扩建项目涉河工程建设方案》和吐曼河实际情况,决定对《**市纬十一路排水管网改扩建项目涉河工程》准予行政许可。
二、你局应严格按照该项目工程涉河建设方案建设内容和要求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如已批准的该项目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调整时,应重新履行审查手续。
三、该涉河建设项目应在3个月内开工建设,开工前办理开工报备手续,超过时限需重新办理审查同意手续。
四、该项目建设期间,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乱占、乱采、乱堆、乱建”以及其他违法水事行为,否则将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根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有关规定:该项目竣工后,****水利局参加验收,并在竣工验收6****水利局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六、拟建热网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建设用地,如出现影**利工程**或除险加固等情况,你公司应无条件配合避让。
七、此文件有效期1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该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你局应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
(联系人:马小云 联系电话:158****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