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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和自****管理局授权,我中心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对《**地区**县及草湖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许可如下:
一、根据对《**地区**县及草湖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决定对《**地区**县及草湖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准予行政许可。
二、你站严格按照该项目工程涉河建设方案审查意见审定的建设内容和要求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如已批准的该项目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调整时,应重新履行审查手续。
三、该项涉河建设项目应在3个月内开工建设,开工前办理开工报备手续,超过时限需重新办理审查同意手续。
四、该项目建设期间,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乱占、乱采、乱堆、乱建”以及其他违法水事行为,否则将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间,****水利局、41团水利局及运行****中心**级防汛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根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有关规定:该项目竣工后,你****水利局、41团水利局参加验收,并在竣工验收6****水利局、41团水利局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七、此文件有效期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该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你站应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
附件:《关于**地区**县及草湖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审查意见》
(联系人:伊长花 联系电话:178****8208)
附件:
关于**地区**县及草湖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审查意见
2024年12月12日,新****管理局****中心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涉河相关单位对《**地区**县及草湖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涉河方案》)进行了审查。《涉河方案》经修改后基本达到技术要求。审查意见如下:
一、**地区**县及草湖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供水管线穿越盖孜河,依据《**地区**县及草湖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防洪评价报告》的批复,工程有2处穿河(两处均为明挖穿越),2处**。
二、基本同意《涉河方案》提出的工程建设内容。管线在穿越盖孜河河道处,两岸较平缓,输水干管桩号 31+562.6-31+932.6穿河段长度为352m,支管1桩号11+071.50-11+612.04穿河长度514m,支管2+526-2+931.6右岸**段。
三、基本同意《涉河方案》中防洪影响评价章节所提出的主要评价结论和建议。
四、基本同意《涉河方案》引用已批复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中水文分析成果、设计防洪标准、设计洪水成果。
五、基本同意《涉河方案》提出的施工方案。涉河及**工程非汛期施工,明挖穿越河道,临时生产生活区均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以外。输水干管桩号 31+562.6-31+932.6穿河段一期、二期围堰堰顶高程均高于堰前水位7lcm。支管1桩号11+071.50-11+612.04穿河一期、二期围堰堰顶高程高于堰前水位均为50cm。支管2+526-2+931.6右岸**段施工。需要作好施工防洪安全措施。
因工程涉河部分均在非汛期施工,主河槽非汛期水量较小,穿河管段和**管段施工期围堰基本不会造成河段阻碍行洪的问题。同时需要做好防洪的预警和安全措施。基坑的开挖按相关规范做好放坡、降水、支护和边坡稳定监测预警等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安全。工程施工安排在枯水期进行,施工结束后拆除所有临建设施,恢复河道原貌。
六、基本同意《涉河方案》提出的对不利影响的补救措施。一是工程完工后,及时拆除并清理河道管理范围内临时设备和设施,彻底清理施工场地,恢复河道原貌;二是做好施工组织管理和协调,制定切实可行的度汛方案,****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指挥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施工前,建设单位应联系新****管理局****中心对照项目的位置和界限进行现场确认,并办理相关手续。施工期间,建设单位要做好施工组织和现场管理,做好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工作,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倾倒垃圾和污水废液。工程完工后,须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恢复河道地表原貌。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新****管理局****中心进行《涉河方案》执行情况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在工程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如出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对第三方权益、财产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由建设单位、运行单位负责承担并妥善解决。
九、工程建设施工期及运行期间,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服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新****管理局****中心的监督管理,****指挥部门的调度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