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本项目招标文件疑问统一答复如下。本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内容与原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发布在**省公共**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合实验区公共**交易统一平台,发布后即视为所有潜在投标人已收悉。
回复: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评审标准均依据智慧充电网络升级项目 (一期) 的实际建设需求制定,结合招标人新能源充电网络的长期规划、光储充一体化运营的技术要求及行业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设定。本项目所有技术要求均为开放性要求,凡符合国家规范及本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合格制造商/代理商均可参与投标,不存在为特定主体量身定制的情形。
问题4:招标文件中①招标公告资格要求“ 同一制造商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设备制造商与其授权代理商同时投标的,以设备制造商为有效投标人;”②投标须知要求及有效的充电设备制造商授权书,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③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要求“本项目按品目号划为 5 个品目产品,一个投标人每个品目只能选取一个品牌进行投标报价,若某个品目产品选取 2 个及以上的品牌产品进行投标报价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标书代写
按照上述①②③的规定明显①③与②存在不一致,若按照①③规定那么存在明显的排斥潜在投标人,且违反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的规定。请招标人按照②内容进行调整。
回复: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制造商授权及品目品牌投标的规定无冲突,核心要求均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的规定,现统一明确如下:
1.同一制造商对本项目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家代理商参与投标,制造商与代理商同时投标的,仅制造商投标有效;同一“全液冷分体式直流充电主机、液冷超充终端、直流快充终端”制造商对本项目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家代理商参与投标,制造商与代理商同时投标的,仅制造商投标有效。
2.本项目按品目划分为5个品目产品,一个投标人每个品目仅能选取一个品牌进行投标报价,该要求为品目内品牌唯一性要求,并非限制制造商授权,投标人可选择同一制造商的不同品目产品,或不同制造商的各品目产品参与投标,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亦不排斥潜在投标人。
问题5:招标文件第三章的“二、技术服务要求(本条技术服务要求全部内容均为“★”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人应按照技术服务要求逐项应答,若偏离或不响应,其投标文件予以否决。”,此内容描述“二、技术服务要求 ”全条款均为“★ ”,为什么该条款的部分子条款为“★”,部分条款未标“★” 以那条为准,请招标人明确!标书代写
回复:招标文件第三章 “二、技术服务要求”章节开头已明确:本条技术服务要求全部内容均为★标示的实质性要求,为不允许偏离的条款,投标人须逐项应答,偏离或不响应将否决投标。章节内部分子条款虽未单独标注★,仍属于本条全部实质性要求范围,均为不允许偏离的强制性条款,不存在可偏离项。本项目技术服务要求全部条款均按实质性要求执行,投标文件须对所有技术服务要求逐条完全响应,不得存在任何负偏离。标书代写
问题6:技术参数中的 1.4.10 可靠性指标系统平均故障间隔(MTBF):≥120000 小时。120000小时是13年到14年,行业正常是9-10年左右,明显设置过高,排斥潜在投标人,建议招标人下调。
回复:****电站为户外长期运营的基础设施,对设备的可靠性、稳定性要求较高,且本项目质保期要求为5年,MTBF≥120000 小时的要求,是基于设备全生命周期运营及减少后期运维成本的实际需求设定,是对充电设备可靠性提出的要求。该指标为开放性技术要求,凡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制造商均可满足,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不予下调,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7:《一体化储能柜》的参数电芯循环次数:≥9400 次(末年容量保持率 60%),行业规定《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24 年)》单体电池循环寿命≥6000 次且容量保持率≥80%,电池组循环寿命≥50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是明显的高标准、高门槛、高寿命的顶级储能电芯要求。
回复:《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 (2024年)》为行业最低准入条件,本项目****电站,储能柜为核心储能设备,****电站长期运营需求,本次要求的“电芯循环次数≥9400次(末年容量保持率60%)”为设备性能要求,并非行业准入要求,高于行业最低标准是项目实际运营的必然需求;该指标未指定特定品牌或技术路线,不存在设置高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8:评审项《设备兼容性》“充电设备能够与100款以上新能源汽车车型完成车桩充电兼容测试,包括:充电连接、启动充电、稳定充电及桩端控制结束充电等。充电兼容测试通过车型数量≥120款的,得3分;≥110,<120 款的,得2 分;≥100 款的,<110款的,得1分。备注:不同年款仅统计为1个车型。备注:投标人应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书扫描件,未提供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书的,不得分 ”。
根据国标(GB/T34657)仅要求通过协议一致性与基础互操作测试,未强制要求测试车型数量。行业头部企业常规提供的第三方兼容报告,****电站服务大部分车型即可,100款以上属于超高标准,与“满足公共充电 ”的实际需求严重脱节。直接将绝大多数中小品牌、新进入者排除在外,仅少数头部品牌(如HW、TLD 等)可能达标,实质性限制竞争。
回复:国标GB/T34657的规定为最低技术要求,本项目服务对象涵盖各类新能源乘用车、商用车、重卡等,要求与100款以上车型完成兼容测试,是为保障公共充电的通用性和适配性;招标文件中对兼容测试车型数量的评分设置了梯度(100-110款得1分、110-120 款得2分、≥120 款得3分),并非强制要求满分标准,投标人可根据自身能力满足基础100款要求并获得相应分值,不存在排斥情形,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9:评审项《设备先进性》“在最高温度55℃运行1000h,充电桩能正常工作,从未停止输出,降额不超过15%额定功率,满足此项要求得 3 分,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第三方委托检验报告,未提供不得分 ”。
**属亚热带海洋性气候,极端最高气温仅约38℃,无55℃实际运行环境,该要求与项目所在地实际需求无关;且未提供第三方报告不得分,属于设置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技术条件。违规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省招投标管理规定(试行)“评标因素与项目实际需求匹配 ”要求。标书代写
回复:本项目充电设备为户外落地安装,充电主机及终端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自身热量,叠加夏季高温、阳光直射等因素,设备内部实际工作温度会显著高于环境温度,要求设备在 55℃环境下稳定运行,是为保障设备在极端工况下的可靠性,与项目实际运行需求相关;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是为保障技术指标的真实性和可验证性,避免投标人虚假承诺,所有潜在投标人均可通过合法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测试,不存在设置无关条件的情形,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10:评审项《MPPT转换效率》按有效投标人排名打分,①未设定最低效率阈值,仅以“排名第一/二/三 ”打分,属于模糊评分条款,评委无明确打分依据,自由裁量权过大;②项目实质性要求逆变器最高转换效率≥98.5%,在此基础上再按排名打分,属于“过度竞争 ”要求,与项目实际需求无关,排斥效率达标但排名靠后的投标人。违规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
回复:本项目招标文件已设定逆变器最高转换效率≥98.5%、中国效率≥98.0% 的实质性最低阈值,未满足该阈值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按排名打分仅针对通过实质性要求的合格投标人,并非无依据评分;标书代写
按排名打分是综合评分法的常规评分方式,旨在区分合格投标人的产品性能差异,评委需依据投标人提供的第三方检测报告进行客观排名,无自由裁量权,且该评分设置符合项目对光伏逆变器发电效率的实际需求,不属于过度竞争,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11:评审项《安全防护》实质性要求为 AFCI≥L2,L2 等级已完全满足项目光伏逆变器安全需求,但评审项中L2仅得1分,L4(行业最高等级)才满分;L4 等级仅少数进口/头部品牌能提供,中小品牌仅能满足L2/L3,构成排斥。违规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回复:本项目实质性要求 AFCI≥L2,是项目的最低安全要求,投标人满足该要求即可通过实质性审查,评审中对更高等级(L3/L4)设置更高分值,是为鼓励投标人提供更优的安全防护等级,符合综合评分法 “择优选择” 的原则;
L4 等级并非仅进口/头部品牌可提供,国内多家合格制造商均可满足该要求,且中小品牌可通过满足L2要求获得相应分值,未构成排斥,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12:《设备安全性》 实质性要求仅为“泄爆方向不朝向人员区域 ”,评审项强制限定“顶端泄爆 ”这一特定技术方案;非顶端泄爆(侧面/背面)若避开人员区域,完全满足安全需求,却被判定为0 分,直接排斥采用非顶端泄爆合规方案的投标人。违规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限定特定技术方案属于排斥潜在投标人)。
回复:本项目****电站公共区域,周边人员活动频繁,顶端泄爆是可有效避免泄爆时高温高压气体、火焰直接接触人员及周边设备,相较于侧面/背面泄爆,更能保障公共区域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是项目安全运营的核心要求,并非限定特定技术方案。该要求是基于项目实际安装环境和安全需求设定,所有潜在投标人均可通过顶端泄爆方案满足要求,不存在排斥情形,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13:评审项《3.3技术先进性》及评审项《3.5储能电池系统与BMS》3.3 已要求电池包主动均衡功能(3分,0分制),3.5又额外要求“包优化器+主动均衡 ”(2分,0分制),属于重复评审,违反“评标因素唯一性 ”原则;且均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产品彩页,中小品牌无此证明材料,直接判0分,评分梯度不合理。违规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标书代写
回复:本项目评审项中3.3 技术先进性要求的“电池包主动均衡功能”与3.5 储能电池系统与BMS要求的“包优化器 + 主动均衡功能”并非重复评审:
1)3.3为基础主动均衡功能,要求投标人提供电池包自身的均衡方案,是储能电池的基本性能要求;
2)3.5为精细化主动均衡功能,要求在基础均衡的基础上,通过安装包优化器实现电池包间的均衡,适用于电池包更换、新旧混用的场景,是保障储能系统整体寿命的进阶要求;两项评审分别针对不同层面的技术要求,且均设置0/满分的评分标准,是为保障技术指标的明确性,投标人可根据自身能力提供相应方案,不存在重复评审及评分梯度不合理的情形,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14:评审项《3.7系统调度》光伏功率预测准确率行业常规为80%-85%,90%为超高标准,仅头部品牌的智能调度系统能达到;且该指标与项目“光储充基础调度”的实际需求不匹配(基础调度无需90%高精度预测),排斥中小品牌。违规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回复:本项目****电站,光伏功率预测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储能系统的充放电调度、****电站的能源利用效率,要求预测准确率≥90%,是为保障光储充系统的协同运营效果;该指标为开放性技术要求,凡具备光储智能调度系统研发能力的制造商均可满足,且招标文件仅要求提供功能图片和说明,未设置过高的验证门槛,不存在排斥中小品牌的情形,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15:评审项《项目经理》本项目为货物采购+简易安装调试,非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项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货物招标的项目经理资质应与“供货、安装调试 ”直接相关,因注册建造师必须注册在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建筑业相关资质的单位;无任何建筑业资质的单位(如纯设备采购、贸易、科技、****公司等),无法作为注册建造师的聘用注册单位。该项目评审条款中要求“拟派项目经理具有一级/二级机电工程注册建造师资质 ”的条款,属于设置与项目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门槛,直接排斥了所有无建筑业资质的合法设备供应商,违反《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的核心规定。
回复:本项目并非单纯的货物采购项目,还包含光储充设备的现场安装、调试、联调联试及竣工验收等工作,涉及机电管线连接、光储充系统集成等专业施工内容,增加拟派项目经理具备机电工程注册建造师资质,是为保障项目安装调试的专业性、安全性和规范性,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16:招标文件投标格式中的招标编号均为*******************,本项目招标公告的招标编号为****。请招标代理单位确认以哪个为准。
回复:本项目唯一有效招标编号为 ****,投标文件格式中的星号占位符为格式模板标识,各潜在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需将所有星号占位符替换为该正式招标编号,特此明确。标书代写
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涉及该批准文号的内容,均以本次更正后的文号为准。
1.本答疑及补充通知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不变。标书代写
2.投标人应自行持续关注**省公共**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合实验区公共**交易统一平台发布的答疑、澄清、修改通知,因未及时查看造成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6 年 0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