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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部门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许可决**期 |
| 1 | ******分局 | **** | ****1124MA8Q90RN4U | 关于****废电池及废极片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全环评〔2023〕83号 | 2023/10/10 |
| 2 | ******分局 | 北新****公司 | 913********0860297 | 关于北新****公司厂区供热系统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全环评〔2023〕84号 | 2023/10/10 |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