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囫囵吞枣式评审”引发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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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囫囵吞枣式评审”引发投诉
2026-03-23 20:20:46

【案例看台】

“囫囵吞枣式评审”引发投诉

◆ 钟志君 周芷菁 李辰

基本案情

X单位办公大楼修缮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示后,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A公司提出质疑,称其从公示的专家评分明细中获知,针对排名第十的中标候选人Y公司的工程机械设备配置方案,有1名评标专家均评定为3分(满分),另有4名评标专家评定为0分。A公司认为,二者自相矛盾,其中必有一方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评审,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了不公平不公正的行为,请求采购人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人受理A公司提出的质疑后,经审查认为该质疑事项成立。采购人将评标专家的违规行为报告财政部门,提请其依法介入调查,并就以下事项予以认定和处理:一是判定本项目评标结果是否有效;二是若评标结果被依法认定为无效,依据《****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等相关规定,明确告知后续应当采取的处理方式,包括是否组织重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标,或作废标处理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经财政部门调查核实,招标文件技术评分中设置了“工程机械设备配置方案”,具体评分标准为:配置合理、功能明确、完全满足工程需要的得3分;配置基本合理、功能基本明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的得2分;配置不合理、不满足工程需要的不得分。

调查发现,Y公司投标文件中的“工程机械设备配置方案”未列明与该项目需求有关的工程机械,却包含挖土机、推土机、沥青搅拌设备、摊铺机、压路机等设备。上述设备明显与办公大楼修缮工程的实际需求不符,属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配置不合理、不满足工程需要”的情形,应评定为0分。

该项目共有50家投标人进入评审环节,在评审最后一份投标文件即Y公司的投标文件时,已是当晚11点,其中的1名专家为了尽快完成评审工作,未认真审查Y公司的工程机械设备配置方案,仅凭主观判断认为此项为“送分题”、投标人通常不会出错,因而给予Y公司满分3分。另4名评标专家在评审中发现该问题,依据招标文件规定评定其为0分。

据财政部门了解,Y公司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存在明显疏忽,其“工程机械设备配置方案”实为直接复制其他项目,并未根据本项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导致方案内容与办公大楼修缮工程要求严重不符。

经财政部门调查认定,该名评标专家存在未依据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审的行为,其评审意见无效,责令其退回评审费,并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罚。该违法行为未对中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即扣除Y公司3分后,重新计算其总得分,Y公司仍然是排名第十的候选人,财政部门认定本次评标结果有效,采购活动可依法继续进行。

A公司不服该裁决,****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原决定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机关审查,财政部门所作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依法维持原裁决。A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就此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分析

如何判定评标结果无效

笔者认为,87号令第六十七条旨在明确评标活动中程序合规与结果公正之间的法律界限,即以评审违法行为对中标结果构成“实质性影响”作为认定评标结果无效的核心标准。在实践中,财政部门通常仅在评审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时,方会作出评标结果无效的裁决,对于未影响中标结果的程序瑕疵,一般不予否定既有的评标结论,****政府采购监管中对程序合规与结果公正之间的审慎权衡,既维护了采购活动的稳定性和延续性,也避免了因过度纠错导致的低效率采购。

该项目能重新评审吗

87号令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只有出现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等4种情形,才能重新评审。在本案中,该名评标专家“囫囵吞枣式错误评审行为”不属于上述可以重新评审的4种情形,因此该项目不能重新评审。

该项****委员会进行评标吗

****委员会或其成员存在87号令第六十七条规定的4种法定情形之一,并因此导致评标结果无效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委员会进行评标,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

由此可知,****委员会进行评标必须同时满足两项法定要件:一是存在上述4种情形之一;二是该情形已导致评标结果被依法认定为无效。两者缺一不可。

在本案中,****委员会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但经财政部门调查认定,该行为并未对评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评标结果仍属有效。因此,该项目不具备“评标结果无效”这一前提要件,不符合87号令第六十七条规****委员会的条件。

该评标专家行为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笔者认为,应依据该条款的法定要件进行判断。该条款规定,当采购活动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予以废标。其适用须同时满足两方面条件:一是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二是该行为与“影响采购公正”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已实质损害采购过程的公平性。

因此,该评标专家行为是否导致废标,关键在于是否对采购公正及中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财政部门在实践中通常结合具体案情,审慎审查违法行为与结果公正之间的关联程度,并非所有程序瑕疵均必然触发该条款。

在本案中,经财政部门调查认定,评标专家行为并未对中标结果构成实质性影响,因此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废标情形,评标结果有效。

引申思考

应该公开评标专家的明细评分吗

在本案中,正是由于当地试点公开评标专家的明细评分,A公司才得以发现评审过程中的问题并提出质疑,有效保障了供应商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笔者认为,公开评标专家的明细评分有助于增强评审过程的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促使评标专家审慎、负责地行使评审职权,减少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并未强制要求公开明细评分,****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的角度来看,推动此做法具有多重积极意义:其一,可有效约束评审主观随意性,防范“人情分”“差异分”等现象;其二,****政府采购的公信力与公众认可度;其三,有助于供应商理性评估自身评分情况,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无效质疑与投诉,从而提高采购效率与争议化解效果。

因此,在遵循现行法律框架的基础上,逐步推进明细评分的有序公开,****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优化评审透明度的一项有益探索。

意见建议

一是完善评标专家信用评价与管理机制。建立覆盖评审全过程的专家履职信用档案,对评审质量、专业水平、职业操守等进行动态评价与记录,推动形成“评审—评价—反馈”的管理机制,促进专家强化责任和法律意识、恪守评审规范。

二是强化投标人主体责任。投标人应严格履行投标主体责任,严谨响应技术及商务条款,确保所提交材料真实、准确、全面,提升投标文件编制质量,避免因疏漏或错误影响评审结果,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严肃性与规范性。

三是探索建立明细评分有序公开机制。逐步推动将评标专****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制定统一的公开内容标准、格式模板与操作程序,提升评审透明度。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六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

****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

****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委员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

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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