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
****委托****编制的《**市**大道供水管道穿越**河工程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收悉,经研究,我局初审意见如下:
一、基本同意**市**大道供水管道穿越**河工程建设方案。**河采用定向钻弧线一次穿越,穿越处管顶埋深应满足规范要求,并控制好入土、出土点。管道穿越其他地方(如河堤、农田、旱地、水塘等)管顶埋深应大于1.5米。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中穿越位置、界限和范围进行施工,不得占用堤身断面,并接受水利部门监督。
三、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编制管道穿越位置的施工组织方案,并将施工图设计、施工安排等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应避开汛期,确需跨汛期施工的,应编制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报防汛主管部门批准。
四、施工期间,严禁钻渣、泥浆及建筑垃圾等废弃物进入河道和沟渠,并应优化施工设计和管理措施,尽量减小施工对堤防等水利工程的扰动,加强对堤防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测,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五、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清理现场,将弃土、弃渣、建筑垃圾等全部外运。
六、管道穿越涉及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时如对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坏,建设单位应负责及时按原标准恢复。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承担使用堤防范围内的防汛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对占用河道、堤防、滩地、迎背水坡、沟渠等部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且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七、因河道治理或防洪标准提高等,需要改扩建有关水利工程设施时,建设单位应服从水利长远规划和防洪要求,以保证河道及沟渠功能的发挥。
八、建议业主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程序,加强工程管理,合理把握建设工期,控制工程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九、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邀请水利部门进行涉水工程验收,并将有关竣****水利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