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对应的内在逻辑及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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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对应的内在逻辑及完善路径
2026-03-23 21:41:40

【从“程序合规”转变为“结果导向”】

拨开综合评分法迷雾:

探讨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对应的内在逻辑及完善路径

◆ 曹誉

众所周知,综合评分法是常见的评标办法。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综合评分通常包含报价分、技术分、商务分、政策分等。其中,技术分的设定常引发争议,也容易产生质疑与投诉。本文试图分析综合评分法的常见做法、主要争议,并提出有关建议,****政府采购从“程序合规”转变为“结果导向”。

常见做法

目前,综合评分法技术分的设定主要有三种做法。

做法一:设定一个技术总分,根据技术参数条数及重要程度逐条对应赋分(如图1)。

做法二:设定一个技术总分,按照技术参数重要程度,每不满足一项扣除相应分值,扣完为止(如图2)。

做法三:设定一个技术总分,按照技术参数重要程度,每不满足一项扣除相应分值,不设扣分上限(如图3)。

在笔者看来,做法三显然不符合规定。例如,某政府采购项目设定技术总分为40分,技术参数有100条,每条不满足扣除2分。若某投标人有20条以上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技术得分将出现负分;反之,若每条满足加2分,对应技术总分为200分,远远超出设定的总分。无论哪种情况,都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相悖。

主要争议

关于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要求,争议主要在做法二。

支持做法二的主要理由:一是政府采购项目通常技术参数较多,而技术总分有限。若将分值与参数一一对应,可能导致每条技术参数分值极低,扣分失去实际意义。例如,某政府采购项目设定技术总分为40分,技术参数多达1000条,分摊到每条仅为0.04分。由于单项参数分值过低,即使10条参数不满足要求,也仅扣0.4分。如此一来,优质产品的技术优势难以体现,可能导致质量较低的产品中标率上升,****政府采购“价低质优”的初衷。二是一些人认为设定“扣完为止”可避免出现负分,属于合理设定。然而,反对做法二的观点认为,项目虽然设定了“扣完为止”,但仍属于未按规定设置评分标准,原因在于这种做法违反了“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要求。

笔者认为,做法二并不符合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三十四条规定,“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二是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且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这意味着分值应当与评审因素的指标一一对应。做法二虽然设定了“扣完为止”以防止负分出现,但未能实现一一对应。

以某设备采购项目为例,采购需求共设50项技术条款。在“技术参数响应情况”评审因素中,评审标准设定为“所投产品全部技术条款满足采购需求的得40分,每负偏离一项扣4分,扣完为止”。在量化指标方面,该项目共设置50项技术条款作为量化指标;在量化分值方面,量化分值数量仅为10个(40÷4),剩余40项量化指标未被赋予对应分值。笔者认为,这种评分机制存在明显缺陷:当负偏离超过10项时,得分均为0分,无法区分10项以上负偏离产品的质量差异,技术部分的择优功能随之丧失。当多个投标人负偏离超过10项时,得分会趋同,使得价格因素权重被变相放大,可能诱发低价低质中标,与优质优价的采购理念相悖,影响资金使用效益。

此外,财政部多个处理案例也印证了上述分析的正确性。因此,对于综合评分法,建议使用做法一。

有关建议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实践中,采购人单次采购涉及数十个甚至数百个产品,单个产品通常包含十余条技术要求,扣除商务分、服务分、报价分后,技术分仅有几十分。面对成百上千条技术参数,若逐条赋分,单条参数分值必然极低。如前所述,这****政府采购优质优价的目标。那么,具体应该怎么操作呢

归根结底,问题仍在于采购人对政策理解不够到位,对自身需求把握不够精准。要实现评审因素与分值一一对应,采购人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把握采购需求的底线。针对单个产品,采购人应明确核心要求,即必须满足的条件,并将此类条件设置为符合性条件,未达到条件的投标文件予以“一票否决”。这样既确保采购产品符合基本需求,也减少需要赋分的参数数量。当多个条件均为应当满足的底线要求时,可归并为一个符合性条件。

二是识别重要参数。在基本要求之外,市场上的产品各有特色与优势,这些对采购人而言并非必需,而属于“加分项”。笔者认为,可将此类条件设为重要参数,适当赋予高于一般参数的分值。此举有助于优质产品中标,也能激发经营主体的创新活力。

三是归并一般条件。针对单个产品,许多参数为市场各品牌产品均能达到的标准,如规格、材质、结构、常规检测项、能耗等。此类参数宜归并处理,而不应像部分采购人所做的那样逐条拆分为多个参数。通过归并一般条件,需一一赋分的参数数量自然会显著减少,使投标人将更多精力集中在更关键、更能体现产品质量特色的技术要求上。

以单次采购10个产品为例,假设平均每个产品参数为20个,总参数为200个。其中,一般参数为180个,重要参数为10个,底线参数为10个,技术分设定为40分。按照常规做法,每个参数仅0.2分。按照建议做法,重要参数每条为3分,计30分;归并后一般条件每条为1分,计10分;底线参数每条均为“一票否决”条件。这既能有效避免单个参数分值过低的问题,也更容易采购到理想产品,对市场更为**。此外,适当对采购项目进行分包,也是解决问题的可行方式。

总之,在对客观评分进行量化时,应在理解量化指标的基础上,重点关注三个维度:一是确认是否存在量化指标;二是确认是否存在量化分值;三是确认量化指标与量化分值是否一一对应。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采购人应当加强符合性条件的设定,并对可归并的条件进行归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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