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年产100吨氟塑料色母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项目名称: 年产100吨氟塑料色母粒项目
建设地点: **市**区九华山路8号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山****公司
项目概况: ****位于**省**市**区九华山路8号,投资800万元,租赁******公司1#厂房,租赁面积约为1576.67m2,厂房内购置挤出机、冷却循设备、烤箱、检验设备(高温压片机、溶脂机、显微镜、色值机),项目建成后可达年产100吨氟塑料色母粒的生产力。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气
有组织排放
配料、投料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布袋除尘器(编号:TA001)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烘料、挤出、检测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编号:TA002)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本项目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中表1中塑料制品工业(热熔、注塑等工艺)限值要求及表2挥发性有机物特征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氟化氢、颗粒物有组织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有组织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的标准排放值。
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无组织氟化氢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 中的二级标准。同时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4要求。
(2)废水
项目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冷却循环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后与冷却循环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要求****处理厂接管要求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中,接****处理厂集中处理。
(3)固废
本项目固废为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
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一般固废:捕集粉尘、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处理;
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等分类收集后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资质单位回收处置。
(4)噪声
噪声源主要为生产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单台设备产生的最大噪声值约为90dB(A)。生产设备均放置于生产区域内,****结构厂房,门窗密闭。废气处理风机设置于厂房外,风机远离厂界并进行减振、隔声、消声措施。****工厂为主,周边50米范围内无敏感点,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公众参与情况:
****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相关文件: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办理部门: ****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联系电话: 0550-****626
通讯地址: ****谯南路和同乐路交叉口西南角、政务中心****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