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年产30万吨缓释增值尿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若对本项目建设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联系电话:0550-********925175(传真)
监督电话:****016
地址:**市龙蟠大道99****管理局****管理局****环境局窗口(239000)
一、项目名称
年产30万吨缓释增值尿素项目
二、建设地点
****工业园
三、建设单位
****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工业园****现有厂区52万吨/年尿素生产装置东侧空地,占地约1000m2,总投资898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55万元。建设内容为:对公司现有52万吨/年尿素生产装置进行产品结构调整,将其中30万吨/年尿素采用转鼓流化床技术生产30万吨/年大颗粒尿素(缓释增值尿素)。项目所需的部分公用工程、储运工程、环保工程以****公司现有工程。项目建成后,公司尿素总产能不变。
六、主要环境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按照《报告书》提出的现有工程存在的环境问题和整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要求落实到位。项目设计实施中应进一步优化本项目主体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工程设计,采用先进的原料、设备、生产及污染处理工艺,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生产工艺废气的收集处理,生产、输送、储存过程采用全密闭或负压收集处理,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项目生产装置工艺废气、甲醛储罐呼吸气由管道收集后经“布袋除尘+水喷淋填料塔”装置处理后通过22m高DA080排气筒排放。成品包装废气负压收集经“二级水喷淋”处理后依托现有的20m高DA069排气筒排放。有组织废气颗粒物、甲醛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3-93)中表2排放标准值。企业边界甲醛、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3-93)中表1标准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污水采用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水排放口。项目循环水置换排水、地坪拖洗水和初期雨水经厂区现有的2#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进入中水回用装置处理后回用,中水装置排放的浓水经厂区现有浓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由总排口通过“一企一管”****处理厂集中处理。总排口废水排放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13)表2间接排放限值,****园区****处理厂接管限值要求。
4、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安装减振消声设施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区标准要求。
5、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固体废弃物暂存场所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相关规定。废机油、废抹布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其他一般固废应妥善处理处置。
6、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罐区按规范设置围堰。****公司厂区现有的5000m3事故应急池和1200m3初期雨水池,确保事故废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初期雨水不排入雨水管网。装置区地面、罐基础及防火堤地面、装卸区地面等应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在检修和故障时,应按《报告书》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停止生产,并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7、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施工期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等措施,确保施工期颗粒物排放满足**省《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表1监测点颗粒物排放要求,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的有关标准要求。施工期产生的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施工废弃物等定点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8、按《报告书》要求,项目仍沿用前期项目全厂设置的环境防护距离:北厂界外1082米,东厂界外1480米,南厂界外800米,西厂界外1030米,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9、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跟踪监测计划,配备必要的分析设备,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在建设期、运行期的各种环境问题,确保周边环境功能不降低。
10、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并报我局备案。
11、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相关部门意见
项目备案表(代码:2509-341125-07-02-247597)
******分局预审意见(定环预〔2025〕20号)
八、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