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年产1万吨雕刻凹印油墨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若对本项目建设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联系电话:0550-********925175(传真)
监督电话:****016
地址:**市龙蟠大道99****管理局****管理局****环境局窗口(239000)
一、项目名称
年产1万吨雕刻凹印油墨生产加工项目
二、建设地点
**省**市**县化工园创业路78号
三、建设单位
****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公司
五、项目概况
该项目占地面积约30亩,总投资2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为:在已拆除4条年产1万吨胶印油墨生产线的生产车间内,改建成3条年产1万吨雕刻凹印油墨生产线并配套建设环保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辅助工程等。项目产品中 VOCs含量均需满足《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限值要求。
六、主要环境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鉴于企业原有胶印油墨生产线设备已拆除,未落实《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中相关要求,建设单位应按规定依法做好原有工程拆除活动遗留环境问题识别,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要求落实到位。**项目应进一步优化主体工程、公用工程、贮运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密闭的物料转运方式及高效的污染处理设施,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
2、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生产工艺废气的收集处理,生产、输送、储存过程采用全密闭或负压收集处理,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催化燃烧处理设施的设计参数需满足《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7—2013)中要求。项目生产车间投料工序产生的粉尘,溶解、分散、研磨、调整、过滤、灌装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和溶剂计量罐产生的呼吸废气采取管道收集/密闭空间/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三级过滤器+沸石转轮吸附浓缩+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30m高(DA001)排气筒排放。危废库废气密闭负压收集经二级活性炭纤维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2)排气筒排放。储罐呼吸废气采取管道收集经二级活性炭纤维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3)排气筒排放。工艺废气和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相关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3、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污水采用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水排放口。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3-2010)表2中间接排放标准后与循环冷却废水由总排口通过“一企一管”排入化****处理厂集中处理。厂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规模为10m3/d。
4、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安装减振消声设施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区标准要求。
5、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有关规定。滤渣、废滤布、颜料粉尘、废除尘滤材、废活性炭纤维、废沸石吸附颗粒、废机油、废抹布、手套、拖把、废包装桶、废包装袋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其他一般固废应妥善处理处置。
6、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按规范设置罐区和围堰。依托厂区内已建成的720m3事故应急池并**1个100m3初期雨水池,收集事故废水和初期雨水,确保事故废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初期雨水不排入雨水管网。生产车间、罐区、危废库、污水处理设施、事故池、初期雨水池、仓库等应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在检修和故障时,应按《报告表》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停止生产,并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7、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施工期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等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有关标准要求。施工期产生的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施工废弃物等定点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8、按《报告表》要求,该项目应设置以厂界为边界100米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9、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相关部门意见
项目备案表(代码:2311-341122-07-02-112862)
八、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