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县公办养老机构电梯采购安装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科技西路1号大茂城1号楼15层1511室
被投诉人一:****中心
地址:**县**东街2号
被投诉人二:****公司
地址:**省**市清溪镇青滨东路160号2号楼107室
采购人:****
地址:**省**市**县**镇文化大厦12楼
四、基本情况
2026年1月20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就******保障局“**县公办养老机构电梯采购安装项目”提起的投诉。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二****公司不具备本项目要求的中小企业资格,其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虚假陈述,不符合投标资格;2.****政府采购中心未依法核查****公司的中小企业资格真实性,仅以****公司自己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由认定其符合资格,核查程序违法,维持原评审结果的答复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暂停了该项目采购活动,要求中标供应商、代理机构以及相关当事人作出说明,提交相关证据,****机关进行了调查。
现查明,2025年12月5****中心发布“****社会保障局和民政局**县办公养老机构电梯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公告载明“**县公办养老机构电梯采购安装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制造商应为中型、小型、****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货物制造商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的,提供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货物制造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公司参与投标,并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2026年2月15日****信息化局出具的《关于****公司划型问题的复函》,载明“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公司提供的数据报表(2024年审计报告和人数报表),该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划定的大型企业范畴,属于大型工业企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投诉事项1成立,认定本项目****公司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因采购人与****政府采购合同,现责令采购人从本项目其余符合法定数量的合格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新的中标人,若无合格中标候选人,采购人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投诉事项2成立,责令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上述违规行为完成整改,并将整****机关。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名称:****财政局
2026 年 02 月 25 日
****财政局下达处理决定:本次中标无效,采购活动暂停,需重新确定中标人或启动新一轮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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