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强化作业质量监管,实现精准化、信息化、全程可追溯管理,现就参与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资格条件公告如下:
一、主体基本条件
补助对象为项目实施区内为农业生产提供耕、种、防、收等产中环节以及产前、产******社、****牧场、农牧业服务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服务主体。优先支持承担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任务的服务主体承接项目。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2年以上;
2.拥有与其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即:******社、农牧业服务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主体农机总动力达到1000马力以上,喷杆喷雾机3台以上,植保无人机1架以上,其余配套机具与动力机械配比达到2:1以上。****牧场:服务主体农机总动力达到200马力以上,具备喷雾机或植保无人机(即拥有植保设备)即可,不附加其他设备条件,其余配套机具与动力机械配比达到1:1以上)、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
3.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
二、信息化设备要求
1. 作业机械须按规**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北斗导航作业监测终端,具备精准定位、作业轨迹记录、作业面积自动测算、数据实时上传等功能。
2. 北斗终端设备须正常接入农业农村部门监管服务平台,数据真实、完整、不可篡改,主动接受全程信息化监管与核验。
三、服务与管理要求
1.服从统一调度,规范签订服务合同,公开服务内容、价格、标准,自觉接受监督。
2.自愿接受全程信息化监管,按要求提供作业数据、配合核查验收。
四、报名备案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的服务主体可向所在乡镇农牧主管部门报名备案,及时安装自动导航设备、准备申报材料、开展社会化服务。待上级正式实施方案出台后,将按规定统一组织申报、审核、公示、验收等工作。
联系人:曹永宽 133****1230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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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