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发****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甬台温高速公路(G15**至**国家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湖雾镇至南塘枢纽、**枢纽至北白象TJ04标上五宅村拌合站临时用地的申请,本机关已于2026年3月19日受理,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1.同意你单位因甬台温高速公路(G15**至**国家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湖雾镇至南塘枢纽、**枢纽至北白象项目建设需要部分接续使用甬台温高速公路**段增设柳市互通工程临时用地(部系统备案编号****),原用途为拌合站,土地坐落于柳市镇上五宅村,土地面积3.5863公顷,本次部分接续使用土地面积2.0018公顷(地类为坑塘水面)。
2.批准土地用途为拌合站。该临时用地应严格按照总平面布局图设计进行建设,且不得改作他用,不得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
3.该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为自批准之日起,至2030年3月1日止。未接续使用部分临时用地,按原审批要求,依法依规做好处置。接续使用部分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应当自行拆除临时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建(构)筑物,及时退出占用的土地,清理废弃物,并按国家复垦技术标准和已审查确定的复垦方案组织复垦,恢复土地原貌,并保证耕地原有水利、耕作层和交通设施的完善。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12个月内未完成复垦义务的,将由有关单位代为组织复垦,复垦费用从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中支取,复垦费用不足部分由你单位承担。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土地复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处罚。
4.请你单位及时按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并处理好与土地权利人的关系。
5.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足额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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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3日
附件:****关于甬台温高速公路(G15**至**国家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湖雾镇至南塘枢纽、**枢纽至北白象TJ04标上五宅村拌合站临时用地申请的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