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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116MAC4W59590 | 建设单位法人:姚鑫 |
| 王伟波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市**区 |
| **化学工业区州工路158号 |
| 新能源专用聚烯烃特种材料项目(一阶段)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44-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6-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建设地点: | **市**区 **化学工业区州工路158号 |
| 经度:121.44788 纬度: 30.79103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4-08 |
| 沪环保许评〔2024〕15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5-10-16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15000 |
| 3200 | 运营单位名称:**** |
| ****0116MAC4W59590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格****公司 |
| 913********3768596 | 验收监测单位:埃欧孚(上****公司,**凯****公司 |
| ****0117MA1J24G69N,****0120MA1HNC7D3L | 竣工时间:2025-07-15 |
| 2025-09-20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2-25 |
| 2026-02-2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3-24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e2.****.cn:8081/jsp/view/hjxxgk/index.jsp |
| 项目拟在**化学工业区州工路 158 号(原百联油库项目用地),** 4 条淤浆法聚乙烯生产线。一阶段主要建设 2 条淤浆法聚乙烯生产线(A、B 线)、配套罐区、仓库、综合楼等辅助设施和环保设施,以及厂外输送管线;二阶段仅建设另外 2 条淤浆法聚乙烯生产线(C、D 线)。 | 实际建设情况:与批复环评一阶段建设内容一致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拟在**化学工业区州工路 158 号** 4 条淤浆法聚乙烯生产线,每条产能 7.175 万吨/年,项目建成后全厂共计年产 28.7 万吨特/超高分子量聚乙烯产品。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为一阶段建设项目。一阶段实际建设2条淤浆法聚乙烯生产线(A、B线),设计生产特/超高分子量聚乙烯产品144,199吨/年设计生产特/超高分子量聚乙烯产品144,199吨/年,配套罐区、仓库、综合楼等辅助设施和环保设施。本项目为一阶段建设项目。一阶段实际建设2条淤浆法聚乙烯生产线(A、B线),设计生产特/超高分子量聚乙烯产品144,199吨/年设计生产特/超高分子量聚乙烯产品144199吨/年,配套罐区、仓库、综合楼等辅助设施和环保设施。 |
| 项目生产规模整体不变,但因生产过程中低聚物预计产生量下降,相应聚乙烯产品规模略有上升(增幅约0.5%)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主体工艺包括:原料预处理、催化剂稀释、聚合、闪蒸、分离干燥、粉料净化、筛分均化和包装等。原料预处理单元包括乙烯精制、己烷净化;助催化剂三乙基铝、主催化剂均加入己烷稀释后泵至聚合反应器;来自原料预处理单元的净化乙烯、来自界外的1-丁烯和氢气通过密闭管道计量加入到聚合反应器,聚合反应器溢流口流出聚合后的聚乙烯浆液;稳定聚乙烯浆料通过压差进入闪蒸罐闪蒸,溶解于溶剂中的少量乙烯及共聚单体在闪蒸罐中分离,冷却回收己烷后,闪蒸不凝气作****公司的乙烯裂解单元作原料气;聚乙烯浆液输送至离心机组,离心分离为湿饼和母液,湿饼输送至回转窑干燥器,采用逆流的热氮气对聚乙烯粉料进行汽提;聚乙烯粉料由粉料气力输送系统输送至粉料净化料仓,采用含蒸汽的氮气进行逆流净化,去除粉料中的少量残余烃类组分,并用蒸汽使聚乙烯粉料中的催化剂失活;净化后的粉料输送至粉料均化单元,通过密闭振动筛对粉料进行筛选;检验合格后送至成品包装,包装过程包装袋口套在包装机上,通过气动装置夹紧,粉料通过重力下料落入包装袋中。 辅助工艺主要设置:氮气循环系统;膜回收单元,对工艺废气中的己烷和氮气进行回收;溶剂回收单元,实现己烷的回收利用;低聚物处理单元,对低聚物预处理装置连续产出低聚物进行处理并回收。 | 实际建设情况:主体工艺中:原料预处理单元乙烯精制和己烷净化单元不变,氢气改由自购氢气钢瓶供应,取消了1-丁烯的使用;催化剂稀释生产工艺不变,生产工艺不变,通过对各进料罐增设油封,从而使进料罐内尾气直接压入下一道生产工序,正常工况下此环节不再产生催化剂进料单元尾气,非正常工况下冲破油封的超压废气去火炬;聚合工艺取消共聚单体1-丁烯的使用,反应器中氢气浓度下降,氮气浓度上升,闪蒸不凝气组分变化取消共聚单体1-丁烯的使用,反应器中氢气浓度下降,氮气浓度上升,闪蒸不凝气组分变化,主要成分是乙烯(约40-50%)、氮气(约50-60%)等,送新增深冷设施回收单元回收乙烯原料;分离干燥工序、粉料净化工序无变化,尾气去向由送膜回收单元调整为送新增深冷设施回收单元;筛分均化过程添加剂包装袋由自动拆包机拆包后,通过气力输送将添加剂送入均化料仓,产生粉尘逸散;同时,为避免均化料仓、产品料仓下料不畅,下料过程利用氮气松动风持续吹扫,产生料仓废气。 辅助工艺主要取消了膜回收单元的膜分离系统,取消了低聚物处理单元,新增了1套尾气深冷设施回收单元,新增了1套氮气回收单元。仍对均化环节前的氮气进行循环回用,只是因膜分离系统取消,调整为由深冷设施回收单元进行氮气回收;项目增加了粉料添加剂投料气力输送氮气、均化料仓松动风、包装料仓松动风等,配套新增1套氮气回收单元,专门用于对产品均化和包装环节使用的氮气进行回收后循环使用,新增氮气回收系统将于二阶段建设;膜回收单元取消膜分离系统,进保留碱洗塔,作为尾气深冷设施回收单元组成部分;新增尾气深冷设施回收单元,利用不同物料的沸点差异回收尾气中大部分乙烯后,弛放气再送厂内自建RTO焚烧设施处理;低聚物处理单元取消,同时配套调整溶剂回收单元。 |
| 主体生产工艺整体与批复环评相同,主要优化了部分操作流程和尾气走向。辅助生产工艺则主要取消了膜回收单元的膜分离系统,取消了低聚物处理单元,新增了1套尾气深冷设施回收单元,新增了1套氮气回收单元。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废气:(1)聚乙烯生产装置工艺废气均为密闭收集。其中粉料均化单元的粉料输送废气先通过布袋除尘器除尘,再与膜回收单元的膜分离尾气、溶剂回收单元的己烷回收废气和灭活己烷不凝气、低聚物处理废气、储罐呼吸废气混合后,一并送入RTO处理,最后通过一根高15米的排气筒(DA001)排放。(2)包装废气经管道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高15米的排气筒(DA002)排放。(3)分析化验室废气经通风橱收集,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一根高18.5米的排气筒(DA003)排放。(4)RTO和火炬长明灯燃烧天然气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染物,分别经RTO排放口(DA001)和火炬(特殊排放口)排放。本项目设置的火炬为应急设施,用来处理检维修和事故工况的废气。由于火炬长明灯日常不熄灭,长明灯燃烧天然气导致的废气污染物排放计入正常工况。 废水:(1)有机废水:生产过程产生的工艺设备排污水首先排至工艺废水冷却水池,经过“冷却、撇油”,再泵至污水外排调节池;工艺设备冲洗水、地面冲洗水、分析化验室废水直接排至污水外排调节池;初期雨水收集至初期雨水池后,再排至污水外排调节池。全厂有机废水在污水外排调节池混合、调节后,纳入中法水务有机废水管线。(2)无机废水:经无机废水总排口纳入化工区无机废水管线。(3)生活污水:收集后纳入化工区生活污水管网,****水务处理后排入**湾。 固体废物:(1)危险废物中:废催化剂、分子筛、瓷球在更换填料时产生,生产装置清出的废污泥在检维修时产生,产生前提前联系危废处置单位,产生后及时转运;废己烷收集暂存在废己烷储罐,储罐卸料后移交危废处置单位;其余危险废物暂存于厂内危废仓库,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定向利用或处置。(2)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于厂内一般固废库,委托资质单位回收利用。(3) 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 噪声:项目拟采取的消音减噪措施有设备选型上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区物料泵和循环泵、公用工程的水泵均设置基础减振;风机设置基础减振、安装隔声罩,管线采用柔性连接。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气:(1)聚乙烯生产装置工艺废气均为密闭收集。其中粉料均化单元的粉料输送废气先通过布袋除尘器除尘,再与膜回收单元的膜分离尾气、溶剂回收单元的己烷回收废气和灭活己烷不凝气、低聚物处理废气、储罐呼吸废气混合后,一并送入RTO处理,最后通过一根高15米的排气筒(DA001)排放。(2)包装废气经管道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高15米的排气筒(DA002)排放。(3)分析化验室废气经通风橱收集,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一根高18.5米的排气筒(DA004)排放。分析化验室在原批复环评基础上增加1个物性测试排气筒(DA005),物性测试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8.5米的排气筒(DA005)排放。(4)RTO和火炬长明灯燃烧天然气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染物,分别经RTO排放口(DA001)和火炬(特殊排放口)排放。本项目设置的火炬为应急设施,用来处理检维修和事故工况的废气。由于火炬长明灯日常不熄灭,长明灯燃烧天然气导致的废气污染物排放计入正常工况。 废水:废水收集、处理措施及排放去向均与批复环评一致。 固体废物:危废仓库和一般固废暂存间设置情况与批复环评一致,无变化。 噪声:取的主要消音减噪措施无变化,仅噪声源数量可能有所变化。 |
| 变动后,因新增分析化****实验室。实际建设过程中,将1间分析化验室调整为两间(称为分析化验室东间和分析化验室西间),其中分析化验室东间主要开展原料和产品化验分析,与批复环评一致,而新增分析化验室西间则主要开展产品物理性能测试,物性测试废气经单独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和排气筒(DA005)排放。排口编号与排污许可证核发编号调整一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项目应实行雨、污水分流。工艺设备排污水收集后排至工艺废水冷却水池,初期雨水进入初期雨水池,上述有机废水与工艺设备冲洗水、地面冲洗水、分析化验室废水等泵至外排污水调节池后一并纳入化工区有机废水管网。纳管有机废水pH、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总有机物、石油类、总磷应达到中法水务纳管协议限值,氨氮、总氮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 二级标准。循环冷却塔排水纳入化工区无机废水管网,纳管无机废水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氮、总磷应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限值要求,总锌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二级标准,总溶解性固体应达到中法水务纳管协议限值。生活污水纳入化工区生活污水管网,纳管水质应达到中法水务纳管协议限值。(2)项目产生的粉料输送废气经预处理后与膜回收单元的膜分离尾气、溶剂回收单元的己烷回收废气和灭活己烷不凝气、低聚物处理废气、储罐呼吸废气一并送入RTO焚烧炉处理,焚烧废气通过一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放废气中非甲烷总烃、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表6限值要求。包装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应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限值要求。分析化验室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一根18.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放废气中氯化氢、硝酸雾、氮氧化物、甲醇、非甲烷总烃、丙酮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及附录A限值要求。排气筒进出口应按规范设置采样平台和监测采样孔。(3)应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提出的要求,严格控制废气的无组织排放,生产装置、物料输送管道、阀门、法兰、泵、储罐等应加强密封措施,确保厂界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限值,氯化氢、甲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 3 限值。二氧化 硫、氮氧化物、二氧化氮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1特别排放限值。(4)火炬燃烧装置仅用于应急处置,不得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5)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噪声源,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确保东、西、北侧厂界和南侧厂界噪声分别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和4类标准。(6)各类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按《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分别妥善处理。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的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应按规定处置。生活垃圾定期清运。(7)本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9.938吨/年、氮氧化物1.473吨/年,其中挥发性有机物实施倍量削减,氮氧化物实施等量削减,项目申请总量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19.876吨/年,氮氧化物1.473 吨/年。削减替代来源分别为****公司装车和装船尾气收集后自建焚烧炉处理工程以及**化学工业区****公司焚烧线现有 SNCR 基础上增加SCR 脱硝装置工程的减排量,相关削减替代措施均已于2022年建成。(8)应根据《报告书》意见,落实相应地下水防渗措施,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避免对地下水造成影响。(9)应按照《报告书》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制度,对各类非正常排放及突发事故切实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运行、检维修期间发生风险事故。应按照国家和**市相关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备查。(10)应按照《报告书》意见落实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应加强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杜绝非正常工况发生。(11)应按照《报告书》意见,落实施工期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文明施工,减少和控制污废水、扬尘、噪声等对环境的影响。夜间施工应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向有关部门申报。(1)项目应实行雨、污水分流。工艺设备排污水收集后排至工艺废水冷却水池,初期雨水进入初期雨水池,上述有机废水与工艺设备冲洗水、地面冲洗水、分析化验室废水等泵至外排污水调节池后一并纳入化工区有机废水管网。纳管有机废水pH、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总有机物、石油类、总磷应达到中法水务纳管协议限值,氨氮、总氮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 二级标准。循环冷却塔排水纳入化工区无机废水管网,纳管无机废水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氮、总磷应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限值要求,总锌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二级标准,总溶解性固体应达到中法水务纳管协议限值。生活污水纳入化工区生活污水管网,纳管水质应达到中法水务纳管协议限值。(2)项目产生的粉料输送废气经预处理后与膜回收单元的膜分离尾气、溶剂回收单元的己烷回收废气和灭活己烷不凝气、低聚物处理废气、储罐呼吸废气一并送入RTO焚烧炉处理,焚烧废气通过一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放废气中非甲烷总烃、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表6限值要求。包装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应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限值要求。分析化验室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一根18.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放废气中氯化氢、硝酸雾、氮氧化物、甲醇、非甲烷总烃、丙酮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及附录A限值要求。排气筒进出口应按规范设置采样平台和监测采样孔。(3)应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提出的要求,严格控制废气的无组织排放,生产装置、物料输送管道、阀门、法兰、泵、储罐等应加强密封措施,确保厂界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限值,氯化氢、甲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 3 限值。二氧化 硫、氮氧化物、二氧化氮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1特别排放限值。(4)火炬燃烧装置仅用于应急处置,不得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5)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噪声源,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确保东、西、北侧厂界和南侧厂界噪声分别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和4类标准。(6)各类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按《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分别妥善处理。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的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应按规定处置。生活垃圾定期清运。(7)本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9.938吨/年、氮氧化物1.473吨/年,其中挥发性有机物实施倍量削减,氮氧化物实施等量削减,项目申请总量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19.876吨/年,氮氧化物1.473 吨/年。削减替代来源分别为****公司装车和装船尾气收集后自建焚烧炉处理工程以及**化学工业区****公司焚烧线现有 SNCR 基础上增加SCR 脱硝装置工程的减排量,相关削减替代措施均已于2022年建成。(8)应根据《报告书》意见,落实相应地下水防渗措施,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避免对地下水造成影响。(9)应按照《报告书》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制度,对各类非正常排放及突发事故切实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运行、检维修期间发生风险事故。应按照国家和**市相关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备查。(10)应按照《报告书》意见落实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应加强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杜绝非正常工况发生。(11)应按照《报告书》意见,落实施工期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文明施工,减少和控制污废水、扬尘、噪声等对环境的影响。夜间施工应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向有关部门申报。 | 实际建设情况:(1)本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有机废水、无机废水和生活污水分别收集,纳入化工区相应的污水管网。其中,工艺设备排污水收集后排至工艺废水冷却水池,初期雨水进入初期雨水池,上述有机废水与工艺设备冲洗水、地面冲洗水、分析化验室废水等泵至外排污水调节池后一并纳入化工区有机废水管网。循环冷却塔排水纳入化工区无机废水管网。生活污水纳入化工区生活污水管网。根据验收监测结果,纳管有机废水pH、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总有机物、石油类、总磷可以达到中法水务纳管协议限值,氨氮、总氮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 二级标准。循环冷却塔排水纳入化工区无机废水管网,纳管无机废水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氮、总磷可以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限值要求,总锌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二级标准,总溶解性固体应达到中法水务纳管协议限值。生活污水纳入化工区生活污水管网,纳管水质可以达到中法水务纳管协议限值。(2)项目产生的粉料输送废气经预处理后与尾气深冷设施回收单元尾气、溶剂回收单元的己烷回收废气和灭活己烷不凝气、储罐呼吸废气一并送入RTO焚烧炉处理,焚烧废气通过一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包装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项目通过非重大变动增加了均化料仓废气,项目一阶段运营期,这些均化料仓排气经除尘器处理后部分送RTO处理,部分经活性炭处理后通过包装废气15高排气筒排放。两间分析化验室废气(分析化验室和物性测试室)分别经收集处理后,通过2根18.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气筒按规范设置采样平台和采样孔。根据验收监测结果,RTO废气排放口(DA001)排放废气中非甲烷总烃、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可以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表5、表6限值要求。包装废气排放口(DA002)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可以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限值要求。分析化验室废气排气筒(DA003)排放废气中氯化氢、硝酸雾、氮氧化物、甲醇、非甲烷总烃、丙酮排放可以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及附录A限值。要求。物性测试废气排气筒(DA004)排放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可以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限值要求。工艺废气单位产品NMHC排放量低于《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5限值要求。(3)项目严格控制废气的无组织排放,生产装置、物料输送管道、阀门、法兰、泵、储罐等采用低泄漏设备,并已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按要求开展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以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4)火炬燃烧装置仅用于应急处置,不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5)项目已采取相应减振降噪措施,降低厂界噪声影响,包括:在设备选型时优先考虑低噪声设备;室外产噪设备采取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根据验收监测结果,厂界6个噪声监测点位(东厂界▲1#/▲2#、南厂界▲3#、西厂界▲4#/▲5#、北厂界▲6#)中:▲2#、▲4#、▲5#、▲6#测点昼间时段噪声排放、▲2#测点夜间时段噪声排放均低于《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区标准值;▲3#测点昼间时段噪声排放低于GB 12348-2008的4类区标准值。监测点▲1#的昼间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监测点▲1#、▲3#、▲4#的夜间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小于3dB(A),且噪声测量值与被测噪声源排放限值的差值修约值大于或等于5dB(A),因此无法对其达标情况进行评价。监测点▲5#、▲6#夜间时段噪声排放超出GB 12348-2008的3类区标准值。由于本项目主要生产装置区和产噪设备均位于室外,且噪夜连续运转。虽然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加装基础减振、柔性连接、隔声罩、隔声挡板等降噪措施。但由于主要生产装置基本处于连续性运转,噪声值基本处于稳定状况,可以满足昼间噪声的限值要求,但无法满足夜间噪声的限值要求。对于夜间噪声不能达标的边界,璞烯晶已取得周边企业谅解。璞烯晶位于化学工业区内,周边2km范围内无声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因此项目运行不会造成敏感目标处噪声污染。(6)项目对各类固废分类收集和暂存:设危废暂存间用于暂存危废,设一般固废暂存间用于暂存一般固废。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的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所有固废100%处置:危废委托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废委外处置或**回收,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7)本项目废气总量指标已在化工区内部平衡,相关削减替代措施均已于2022年建成。璞烯晶总量指标已纳入排污许可证。根据本次验收监测结果,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和氮氧化物均未超出项目一阶段排污许可量。(8)项目已按批复环评要求落实地下水防渗措施。项目已制订土壤地下监测计划,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例行监测。(9)项目已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和环境风险防范制度,并正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编制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并于2025年10****管委会备案。(10)本项目已建立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要求开展环境例常监测,建立环保设施运行台账。(11)本项目施工期已按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施工期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已在“****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台”进行网上公示。 |
| 本项目发生变化不属于重大变动,但因涉及排放口和排放量等变化,已编制非重大变动报告,并于调试前重新申请(变更)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投入调试和排污。 项目投入运行后,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放口、污染因子、排放标准和排放量等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并落实建设阶段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等各项主体责任。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19.7055 | 19.7055 | 0 | 0 | 19.706 | 19.706 | |
| 0 | 22.573 | 22.573 | 0 | 0 | 22.573 | 22.573 | |
| 0 | 0.928 | 0.928 | 0 | 0 | 0.928 | 0.928 | |
| 0 | 0.099 | 0.099 | 0 | 0 | 0.099 | 0.099 | |
| 0 | 1.914 | 1.914 | 0 | 0 | 1.914 | 1.914 | |
| 0 | 12393 | 12393 | 0 | 0 | 12393 | 12393 | / |
| 0 | 0.388 | 0.388 | 0 | 0 | 0.388 | 0.388 | / |
| 0 | 1.1644 | 1.1644 | 0 | 0 | 1.164 | 1.164 | / |
| 0 | 0.611 | 0.611 | 0 | 0 | 0.611 | 0.611 | / |
| 0 | 5.704 | 5.704 | 0 | 0 | 5.704 | 5.704 | / |
| 1 | 工艺废水冷却水池 | /(冷却生产装置排放的温度较高的有机废水,容积378m3) | 与批复环评一致 | /(达标考核点不在该位置,在外排污水调节池后) | |
| 2 | 污水外排调节池 | pH、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总有机碳、总磷排放浓度满足企业与中法水务签订的纳管协议限值;氨氮、总氮排放浓度满足**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二级标准 | 与批复环评一致 | 有机废水总排口(DW001)pH、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总有机碳、总磷排放浓度满足企业与中法水务签订的纳管协议限值;氨氮、总氮排放浓度满足**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二级标准。 |
| 1 | 布袋除尘器(粉料均化单元) | /(粉料输送废气经布袋除尘器除尘后,送至RTO装置) | 一阶段已建设12套布袋除尘器 | /(达标考核点在RTO装置配套排气筒处) | |
| 2 | 蓄热式氧化炉(RTO) | 非甲烷总烃、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基准含氧量折算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5、表6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基准含氧量折算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5、表6限值要求 | 与批复环评一致 | RTO装置排气筒(DA001)非甲烷总烃、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基准含氧量折算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5、表6限值要求。 | |
| 3 | 布袋除尘器(包装单元) | 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5限值要求 | 一阶段已建成2套 | 包装废气排气筒(DA002)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5限值要求。 | |
| 4 | 活性炭吸附装置 | 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5限值要求 | 一阶段已建成1套,用于处理一阶段均化料仓废气中微量的VOCs,处理后废气经包装废气排气筒DA002排放 | 包装废气排气筒(DA002)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5限值要求。 | |
| 5 | 活性炭吸附装置 | 非甲烷总烃、氯化氢、硝酸雾、氮氧化物、丙酮、甲醇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及附录A限值要求 | 建成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用于处理分析化验室东间的分析化验废气 | 分析化验废气排放口(DA004)非甲烷总烃、氯化氢、硝酸雾、氮氧化物、丙酮、甲醇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及附录A限值要求。 | |
| 6 | 活性炭吸附装置 | 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限值要求 | 建成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用于处理分析化验室西间的物性测试废气 | 产品物性测试废气排放口(DA005)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限值要求。 |
| 1 | 设备选型上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 生产装置区物料泵和循环泵、公用工程的水泵均设置基础减振;风机设置基础减振、安装隔声罩,管线采用柔性连接。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区标准 | 与批复环评一致 | 厂界四周各噪声监测点位的昼、夜间噪声基本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区的标准限值。西厂界北侧、北厂界已取得周边企业谅解。璞烯晶位于化学工业区内,周边2km范围内无声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因此项目运行不会造成敏感目标处噪声污染。 |
| 1 | 应根据《报告书》意见,落实相应地下水防渗措施,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避免对地下水造成影响。 | 项目已按批复环评要求落实地下水防渗措施。 项目已制订土壤地下监测计划,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例行监测。 |
| 1 | 各类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按《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分别妥善处理。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的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应按规定处置。生活垃圾定期清运。 | 项目对各类固废分类收集和暂存:设危废暂存间用于暂存危废,设一般固废暂存间用于暂存一般固废。 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的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 所有固废100%处置:危废委托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废委外处置或**回收,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 |
| 1 | 应按照《报告书》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制度,对各类非正常排放及突发事故切实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运行、检维修期间发生风险事故。应按照国家和**市相关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备查。 | 项目已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和环境风险防范制度,并正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编制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并于2025年10****管委会备案。 |
|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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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项目应实行雨、污水分流。工艺设备排污水收集后排至工艺废水冷却水池,初期雨水进入初期雨水池,上述有机废水与工艺设备冲洗水、地面冲洗水、分析化验室废水等泵至外排污水调节池后一并纳入化工区有机废水管网。纳管有机废水pH、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总有机物、石油类、总磷应达到中法水务纳管协议限值,氨氮、总氮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 二级标准。循环冷却塔排水纳入化工区无机废水管网,纳管无机废水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氮、总磷应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限值要求,总锌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二级标准,总溶解性固体应达到中法水务纳管协议限值。生活污水纳入化工区生活污水管网,纳管水质应达到中法水务纳管协议限值。(2)项目产生的粉料输送废气经预处理后与膜回收单元的膜分离尾气、溶剂回收单元的己烷回收废气和灭活己烷不凝气、低聚物处理废气、储罐呼吸废气一并送入RTO焚烧炉处理,焚烧废气通过一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放废气中非甲烷总烃、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表6限值要求。包装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应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限值要求。分析化验室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一根18.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放废气中氯化氢、硝酸雾、氮氧化物、甲醇、非甲烷总烃、丙酮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及附录A限值要求。排气筒进出口应按规范设置采样平台和监测采样孔。(3)应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提出的要求,严格控制废气的无组织排放,生产装置、物料输送管道、阀门、法兰、泵、储罐等应加强密封措施,确保厂界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限值,氯化氢、甲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 3 限值。二氧化 硫、氮氧化物、二氧化氮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1特别排放限值。(4)火炬燃烧装置仅用于应急处置,不得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5)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噪声源,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确保东、西、北侧厂界和南侧厂界噪声分别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和4类标准。(6)各类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按《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分别妥善处理。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的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应按规定处置。生活垃圾定期清运。(7)本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9.938吨/年、氮氧化物1.473吨/年,其中挥发性有机物实施倍量削减,氮氧化物实施等量削减,项目申请总量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19.876吨/年,氮氧化物1.473 吨/年。削减替代来源分别为****公司装车和装船尾气收集后自建焚烧炉处理工程以及**化学工业区****公司焚烧线现有 SNCR 基础上增加SCR 脱硝装置工程的减排量,相关削减替代措施均已于2022年建成。(8)应根据《报告书》意见,落实相应地下水防渗措施,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避免对地下水造成影响。(9)应按照《报告书》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制度,对各类非正常排放及突发事故切实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运行、检维修期间发生风险事故。应按照国家和**市相关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备查。(10)应按照《报告书》意见落实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应加强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杜绝非正常工况发生。(11)应按照《报告书》意见,落实施工期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文明施工,减少和控制污废水、扬尘、噪声等对环境的影响。夜间施工应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向有关部门申报。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1)本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有机废水、无机废水和生活污水分别收集,纳入化工区相应的污水管网。其中,工艺设备排污水收集后排至工艺废水冷却水池,初期雨水进入初期雨水池,上述有机废水与工艺设备冲洗水、地面冲洗水、分析化验室废水等泵至外排污水调节池后一并纳入化工区有机废水管网。循环冷却塔排水纳入化工区无机废水管网。生活污水纳入化工区生活污水管网。根据验收监测结果,纳管有机废水pH、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总有机物、石油类、总磷可以达到中法水务纳管协议限值,氨氮、总氮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 二级标准。循环冷却塔排水纳入化工区无机废水管网,纳管无机废水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氮、总磷可以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限值要求,总锌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二级标准,总溶解性固体应达到中法水务纳管协议限值。生活污水纳入化工区生活污水管网,纳管水质可以达到中法水务纳管协议限值。(2)项目产生的粉料输送废气经预处理后与尾气深冷设施回收单元尾气、溶剂回收单元的己烷回收废气和灭活己烷不凝气、储罐呼吸废气一并送入RTO焚烧炉处理,焚烧废气通过一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包装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项目通过非重大变动增加了均化料仓废气,项目一阶段运营期,这些均化料仓排气经除尘器处理后部分送RTO处理,部分经活性炭处理后通过包装废气15高排气筒排放。两间分析化验室废气(分析化验室和物性测试室)分别经收集处理后,通过2根18.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气筒按规范设置采样平台和采样孔。根据验收监测结果,RTO废气排放口(DA001)排放废气中非甲烷总烃、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可以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表5、表6限值要求。包装废气排放口(DA002)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可以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限值要求。分析化验室废气排气筒(DA003)排放废气中氯化氢、硝酸雾、氮氧化物、甲醇、非甲烷总烃、丙酮排放可以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及附录A限值。要求。物性测试废气排气筒(DA004)排放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可以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限值要求。工艺废气单位产品NMHC排放量低于《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5限值要求。(3)项目严格控制废气的无组织排放,生产装置、物料输送管道、阀门、法兰、泵、储罐等采用低泄漏设备,并已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按要求开展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以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4)火炬燃烧装置仅用于应急处置,不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5)项目已采取相应减振降噪措施,降低厂界噪声影响,包括:在设备选型时优先考虑低噪声设备;室外产噪设备采取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根据验收监测结果,厂界6个噪声监测点位(东厂界▲1#/▲2#、南厂界▲3#、西厂界▲4#/▲5#、北厂界▲6#)中:▲2#、▲4#、▲5#、▲6#测点昼间时段噪声排放、▲2#测点夜间时段噪声排放均低于《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区标准值;▲3#测点昼间时段噪声排放低于GB 12348-2008的4类区标准值。监测点▲1#的昼间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监测点▲1#、▲3#、▲4#的夜间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小于3dB(A),且噪声测量值与被测噪声源排放限值的差值修约值大于或等于5dB(A),因此无法对其达标情况进行评价。监测点▲5#、▲6#夜间时段噪声排放超出GB 12348-2008的3类区标准值。由于本项目主要生产装置区和产噪设备均位于室外,且噪夜连续运转。虽然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加装基础减振、柔性连接、隔声罩、隔声挡板等降噪措施。但由于主要生产装置基本处于连续性运转,噪声值基本处于稳定状况,可以满足昼间噪声的限值要求,但无法满足夜间噪声的限值要求。对于夜间噪声不能达标的边界,璞烯晶已取得周边企业谅解。璞烯晶位于化学工业区内,周边2km范围内无声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因此项目运行不会造成敏感目标处噪声污染。(6)项目对各类固废分类收集和暂存:设危废暂存间用于暂存危废,设一般固废暂存间用于暂存一般固废。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的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所有固废100%处置:危废委托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废委外处置或**回收,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7)本项目废气总量指标已在化工区内部平衡,相关削减替代措施均已于2022年建成。璞烯晶总量指标已纳入排污许可证。根据本次验收监测结果,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和氮氧化物均未超出项目一阶段排污许可量。(8)项目已按批复环评要求落实地下水防渗措施。项目已制订土壤地下监测计划,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例行监测。(9)项目已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和环境风险防范制度,并正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编制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并于2025年10****管委会备案。(10)本项目已建立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要求开展环境例常监测,建立环保设施运行台账。(11)本项目施工期已按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施工期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已在“****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台”进行网上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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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