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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送的《**富川县富江麦岭河葛坡镇山塘村河段防洪治理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生态影响类)(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富川县富江麦岭河葛坡镇山塘村河段防洪治理工程(项目代码:****),位于**壮族自治区**市**县葛坡镇极乐村、山塘村、瓦窑岗河段,****村委至大宅海河段地理坐标(起点:东经111°17'56.334"、北纬25°1'4.297",终点:东经111°17'30.142"、北纬25°0'51.064");麦****村委河段地理坐标(起点:东经111°17'24.843"、北纬25°0'33.279",终点:东经111°17'12.705"、北纬25°0'24.503");麦岭河石眼山至瓦窑岗河段地理坐标(起点:东经111°16'32.980"、北纬25°59'36.737",终点:东经111°16'16.073"、北纬24°58'58.515")。主要建设内容为:工程治理河道长度6253.5米,**护岸长度4825.9米,**排水涵管9座,**下河步级17座。建设弃渣场1处,土料场1处、临时堆土场6个、施工营地4个、临时道路5.5km、环保工程及相关基础配套设施工程。
项目总投资860.3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万元,占总投资的0.929%。
二、周边环境现状与环境保护目标
******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表明:项目不涉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公园、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基本草原、重要湿地、天然林等环境敏感区。项目周边声环境主要保护目标为:极乐村、大宅海村、山塘村、石眼村;大气环境主要环境保护目标为:极乐村、大宅海村、山塘村、石眼村、羊头村、交椅村、老蒲塘村等村庄;地表水主要环境保护目标为:麦岭河葛坡镇河段、****水库水源地、义族水库。
三、产业政策、规划相符性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四、《报告表》基本能按照国家有关的环评导则、技术规范编制,评价内容较全面,提出的环保措施有一定的针对性,可作为环境管理和开展项目污染防治工程设计的依据。按照《报告表》的评价结论,你单位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所列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本环评批复要求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有效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实施项目建设。
五、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严格落实施工场地洒水降尘,设置硬质围挡,出入车辆清洗、密闭运输,物料堆场设置防尘网或覆盖等防治措施,确保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等污染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配套建设废水处理设施,做好临时堆放场所雨污分流措施,规范设置截排水沟和沉淀池的布设,施工期生产废水和清洗废水,经沉沙池沉淀后回用,不得外排;临近地表水体施工做好防护措施,临时占地不得设置在临近地表水体附近,不得向水体排放废水等污染物;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灌溉。科学合理安排施工工序避免雨季开挖作业,禁止将施工产生的废弃物弃入水体,避免对附近水体造成污染。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采取使用低噪声机械设备,禁止午间(12:00-14:00)和夜间(22:00-次日6:00)施工作业等措施,确保场界环境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尽量回收利用无利用价值利用的废物及时清运至相关部门指定的倾倒地点堆放。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置,严禁乱堆乱放。
2.配套建设规范临时堆放场所。施工期产生的废土废渣及时清运,弃渣堆放场及时覆土绿化,防止水土流失。严禁弃土弃渣乱堆乱放。各类临时占地设施严禁布设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五)落实生态保护措施。
施工时尽量少占用植被面积,及时对开挖地表、边坡以及河床进行生态恢复,及时覆土绿化,防止水土流失。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主体工程与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做好排污许可申报工作。项目竣工运行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措施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在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措施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即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自觉接受**市生态环境****支队富川大队对该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八、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项目如应满足农业农村、自然**、消防、人防、园林、交通、安监、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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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3月19日
(此件依法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