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市**区教育路5号
邮编:530022
联系人:段绍恒联系电话:0771-27***07
授权代表:段绍恒
联系电话:180****8217
地址:****市**区教育路5号
邮编:530022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涉重金属项目环评源头防控技术支撑服务
质疑项目的编号:****
采购人名称:****
质疑事项:
□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采购过程
√采购结果
三、质疑答复内容
****:
我公司于2026年3月13日16时10分收到贵单位以现场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涉重金属项目环评源头防控技术支撑服务(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原件。针对贵单位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同时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经认真****小组复核后,受采购人委托,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未根据《涉重金属项目环评源头防控技术支撑服务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技术分及商务分评分标准对我单位的响应文件进行打分,导致我单位的评分结果得分过低。
事实依据:对照本项目采购文件的投标要求、评分标准以及对我单位投标材料的技术分和商务分自评情况(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答复: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评审工作由依法****小组依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进行独立评审,评审过程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小组复核未发现存在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小组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况,不存在程序违法或评分不公的情形。贵单位依据自评情况认为贵单位所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技术分和商务分均可达到满分,****小组“未根据《涉重金属项目环评源头防控技术支撑服务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技术分及商务分评分标准对我单位的响应文件进行打分,导致我单位的评分结果得分过低。”贵单位提出的质疑事项属于主观认定,缺乏客观事实根据,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贵单位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委员会、****小组、询价小****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小组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贵单位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的相关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贵单位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正弘****公司
2026年03月24日
附件信息:
涉重金属项目环评源头防控技术支撑服务-质疑答复书(定稿).pdf (185.6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