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第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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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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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信息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县城镇生活垃圾设备更新及改造提升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年2月10日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骏源****公司
地址:**省**市**区光华北七路126号附204号2层258号
被投诉人1:****服务中心
地址:**县******服务中心
被投诉人2:******公司
地址:**县竹林大道创新孵化园4楼409室
五、基本情况
1、本项目修改后的评分标准设置扔不合理,未量化、细化,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投标人难以响应,评委难以客观评审,不符合法律规定;
2、本项目修改后的技术参数的评分标准设置扔不合理,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答复投诉事项1:
本项目评标办法的评分标准,已实现评审因素的“量化对应”,符合法规强制性要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及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要求“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本项目所有方案类评审内容,均明确划分评分等级(3分/2分/1分/0分,响应方案为2分/1分/0分),每个等级均有清晰、可落地的判断边界,评审过程中可通过客观比对投标方案与项目需求,精准判定评分等级,符合“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法规要求。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答复投诉事项2:
本项目评分规则量化清晰技术评分满分 30 分,采用符合性扣分制:重要指标 20 项,每不满足 1 项扣 1 分;一般指标 60 项,每不满足 1 项扣 0.5 分;累计扣分,扣完 30 分为止。指标数量、单指标扣分值、总分上限均明确、唯一、可计算,评审过程无自由裁量空间。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本项目评分因素已全部细化量化,分值与指标一一对应,未设置模糊、笼统、不可量化的评审标准。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其他补充事宜
****
2026年3月23日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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