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发展中心**市**镇Y044三朴线养护工程项目 | ||
| 三、相关当事人 | ||
| ||
| 四、基本情况 | ||
| ****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项目检查工作中发现,******公司参加“****发展中心**市**镇Y044三朴线养护工程”(采购项目编号:****)项目时,提供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查询无果,提供的材料员路平毕业证书未查询到学历信息,涉嫌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2025年12月4日,****机关移送相关涉案材料。经初步核查,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6日立案调查。 | ||
|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 ||
| 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当事人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参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七(****050.23元×7‰)的罚款,计人民币7224.35元; 2.没收违法所得28471.13元。 | ||
| 六、其他补充事宜 | ||
|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 | ||
| 2026年3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