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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县城镇生活垃圾设备更新及改造提升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6年2月10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公司 | ||||
| 地址:**市**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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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1、采购人、代理机构未依法受理我司质疑,错误理解《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损害我司权益; 2、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缺乏明确判断标准,****委员会自由裁量空间,引发主观比较,难以确保评标公正统一。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答复投诉事项1: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9.5.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答复投诉事项2: 本项目评标办法的评分标准,已实现评审因素的“量化对应”,符合法规强制性要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及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要求“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本项目所有方案类评审内容,均明确划分评分等级(3分/2分/1分/0分,响应方案为2分/1分/0分),每个等级均有清晰、可落地的判断边界,无任何主观裁量空间,评审过程中可通过客观比对投标方案与项目需求,精准判定评分等级,符合“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法规要求。本项目招标文件综合标评审办法和标准中针对所有方案类评审内容做了具体的评审内容和评审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描述,且明确了相应的评分标准,分值予以了量化。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认定投诉人******公司的投诉事项1、2事实依据不成立。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 | ||||
| 2026年3月23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