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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 2026-02-26 | 发布机构: | ****环境局**分局 |
2026年2月26****环境局**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2月27日-2026年3月4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中心生态环境窗口(县城**路86号)
联系电话:0533-****229
电子邮箱:****@163.com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 与情况 | 备注 | |
| 1 | 一般固废(工业垃圾)综合利用项目 | **市****工业园**锦隆达****公司院内 | **** | **博瑞****公司 | 本项目租赁现有厂房2座,占地面积为10000m。购置筛分设备、破碎机、输送设备、打包机、又车、装载机等生产设备15台(套),并配套建设脉冲布袋除尘器1套,设计年回收加工固体废物5.5万吨。 | 1、废气:项目有组织颗粒物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 重点控制区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无组织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 2、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公司****处理厂进一步深度处理,水质从严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及****公司****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3、噪声:项目营运期仅白天生产,夜间不生产,昼间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废: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执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要求: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的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管理过程中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公告2021年第82号)要求,并满足《****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25)3号)文件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标准要求。 | 报告表 | ||
| 2 | ******公司耐火保温材料生产项目 | **市****工业园人民路与南悦路交叉口东250m处 | ******公司 | ******公司 | 本项目租赁现有车间,购置压板机、搅拌机、缠绕包装机等设备,项目建成后可年产粒式复合纳米板8000吨、保温棉2000吨。 | 1、废气: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投料过程、切割过程产生的颗粒物,喷胶过程产生的VOCs。有组织颗粒物执行《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一2018)表2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有组织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排放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一2018)表3除水泥外的其他建材排放浓度限值;厂界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排放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的特别排放限值。 2、废水:本项目生产废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3、噪声:营运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应符合《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要求,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他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过程中应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 账制定指南(试行)》(公告2021年第82号)要求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危险固废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 报告表 | ||
| 3 | **斯普伦****公司电子绝缘材料助剂项目 | **省**市**县历山街道荆山路与石臼路交叉路口北300米路西 | **斯普伦****公司 | ******公司 | 本项目产品是一种高浓度功能性助剂,以树脂或载体为基材,通过搅拌、离心、烘干、冷却、破碎、包装制成,用于环氧膜塑料的高效改性,提高环氧膜塑料的阻燃性、韧性、导热性等。项目建成后可年产电子绝缘材料助剂200吨。 | 1、废气:本项目运营期有组织含VOCs废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标准限值,有组织颗粒物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一2019)表1重点控制区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浓度限值,无组织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的无组织排放特别限值要求。 3、噪声:本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夜间不施工。运营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功能区标准要求(昼间65dB(A)),夜间不生产。 4、固废:本项目一般固废执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要求: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的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管理过程中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公告2021年第82号)要求,并满足《****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25)3号)文件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23)要求。 | 报告表 | ||
| 4 | ******公司年产50000件设备外壳项目 | **省**市****工业园,南悦路中段北侧 | ******公司 | **量石****公司 | 本项目投资160万元,购置吸塑机、液压机、剪板机、雕刻机、折弯机等设备,项目建成后达到年产50000件设备外壳的生产规模。 | 1、废气:本项目有组织颗粒物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的排放标准浓度限值;有组织VOCs、甲苯、乙苯、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的排放限值,有组织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限值。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3中无组织监控限值标准;无组织VOCs、甲苯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中的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无组织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须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限值要求。 2、废水:本项目生活污水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及****公司****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3、噪声: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废:本项目固体废物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失、遗撒;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 报告表 | ||
| 5 | ****工厂硫酸铵颗粒肥料生产项目 | **市**县西****公司文化楼西侧 | ****工厂 | ******公司 | 该项目租赁生产厂房2000m2,以硫酸铵为原料,购置压粒机、粉碎机、传送带、封口机、料仓等设备,经上料、粉碎、压粒、装袋等工序,得到硫酸铵颗粒肥料,本项目建成后可年加工硫酸铵颗粒肥料1000吨。 | 1、废气:营运期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重点控制区要求(颗粒物10mg/m3):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颗粒物1.0mg/m3)。 2、废水:运营期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3、噪声:营运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具体标准值见表3-3。 4、固废: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管理过程中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公告2021年第82号)要求。 | 报告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