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03-23 |
| 信息名称: | 徐02环罚〔2026〕24号 | ||
| 文号: | |||
| 时效: | |||
****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徐02环罚〔2026〕24号
当事人名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22MA20K4PK3A
地址:**省**市**鹿楼镇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1月28日,****环境局****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公司印刷工序(共4台印刷机现场使用3台)、制袋工序(共12台制袋机现场使用8台)正在生产,印刷、制袋工序共同配套建设的一套“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未运行,致使印刷、制袋工序生产时产生的有机废气未能经废气处理设施收集处理,直接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该印刷、制袋工序车间大门为关闭状态,现场进行了拍照、录像。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28****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公司基本信息进行调查的事实。
2.2026年1月28****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公司委托李明作为本案代理人接受调查的事实。
3.2026年1月28****出具的法律文书****公司法律文书送达的有效地址。
4.2026年1月28****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告知违法的事实。
5.2026年1月28****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公司违法行为调查的事实。
6.2026年1月28****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7.2026年1月28****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及排污许****公司进行调查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我局于2026年3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徐02环罚告〔2026〕13****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和事实、理由、依据和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现依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6-3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本案测算分值情况如下:空间、设备密闭情况测算分值为6%,逸散范围测算分值为0%,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测算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1次测算分值为0%,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测算分值为0%,总分值为6%。按照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的裁量计算公式,本案罚款金额裁量为30800元。****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零捌佰元整(¥308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零捌佰元整(¥30800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生态环境局****中心主楼9楼919室)领取“**市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银行缴纳上述罚款(缴款方式可采用对公转账、****银行、支付码扫码三种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环境局
202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