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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平****公司100%股权 | ||
| **** | 监测编号G32026HA****018 | |
| 4200 万元 | 债权金额(万元)0万元 | |
| 2026-03-24 | 挂牌截止日期2026-04-21 | |
| **县****公司持有的平****公司100%股权转让,详情请电话咨询。 | ||
| 平****公司 | |||
| **省**市**县城南新区祥瑞三**侧华兴.梧桐苑1号楼102铺 | 所在地区**省/**市 | ||
| 刘甲麟 | |||
| 2025-09-26 | 注册资本(万元)300.000000人民币 | ||
| 国****公司(企业) | 经营规模小型 | ||
| ****公司 |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房地产业 | ||
| ****0423MAG0PKE49J | |||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房地产咨询;房地产评估;住房租赁;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房屋拆迁服务;柜台、摊位出租(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否 | 内部决策情况其他类型股东决定 | ||
| 0人 | 金融分类|||
| 1 | 股份总数|||
| **县****公司 | 100 | ||
| 2025 年 | |||
| 4097.154618 万元 | 0 万元 | 4097.154618 万元 | |
| 0 万元 | -0.503775 万元 | -0.503775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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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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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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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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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97.154618 万元 | 0 万元 | 4097.154618 万元 | |
| 0 万元 | -0.503775 万元 | -0.503775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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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顶****事务所 | 核准(备案)机构****事务中心 |
| 2026-02-11 | 评估基准日2026-01-31 |
| 4188.56 | 评估总资产(万元)4188.56 |
| 0 | 净资产(万元)4188.560000 |
| **县****公司 | ||
| ****0423MA9FE04760 | 所在地区**省/**市 | |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否 | |
| **省**市**县**路与祥瑞二路交叉口向南50米路西 | 经营规模小型 | |
| ****公司 | 经济类型国****公司(企业) | |
| 10000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迎钦 | |
|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 | 金融分类||
| 董事会决议 | ||
| 100.000000 %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100.000000 % | |
| ****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鲁****公司 | |
| **省/**市/**县 | ||
| **** | 批准文件类型批复 | |
| 2026-02-05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关于****公司股权的批复 | |
| 网络竞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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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否 | ||
| 不涉及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否 | ||
| 是 | |||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 |||
| 4200 万元 | |||
| 交易机构****交易所初审后) | |||
| 挂牌截止日17:00****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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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性支付 | |||
| 1. 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包括**区、**区和中国**地区)依法成立、合法存续、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 2.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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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认可并接受《**县****公司100%股权转让方案》等备查文件中的全部内容,并承诺在受让成功后严格遵守、执行。 2.意向受让方应详细了解并认可标的企业签署的合同及转让方签署的合同,受让成功后继续履行合同及与转让标的有关的一切义务。 3.自评估基准日至股权变更日期间,标的企业所产生的一切损益均由受让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承担和享有。 评估基准日后,标的企业发生的与本次股权转让相关联的业务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评估、资质办理、股权交易及其他事项产生的所有税费和依法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4.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5.意向受让方不得与他方联合受让转让标的,也不得采用匿名委托或信托方式参与受让。 6.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受让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交纳4200万****银行到账为准)。逾期未提出受让申请、未提交相关材料或未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和购买。若受让成功,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交易费用等;若受让未成功,则全额无息退还。 7.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并在交易合同中对工商变更、字号变更等安排作出相应约定。 8.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由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承继。 9.股权工商变更期间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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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场内协议方式交易;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2.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视作已完成尽职调查及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相关文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企业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按照现状予以受让,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放弃对转让方任何形式的追索,否则将视为违约。 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1)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转让标的项目所涉及之《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文件所披露内容;(2)已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及交易条件之全部内容。 4.由于受让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标的再行挂牌转让,对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 (1)未能按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未按时支付应付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 (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 (5)拍卖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拍卖人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 (6)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9)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5.其他未尽披露事项详见评估报告等文件(如资产评估报告中有特别事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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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公告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否 |
| 朱先生 | 交易机构联系人手机号151****5723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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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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