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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市****公司
地址:**市**区**三路30号神冠豪都A幢一单元
邮编:543200
授权代表:刘光元
联系电话:189****9819
质疑人以邮寄方式递交的关于“采购城乡综合执法制式服装(项目编号:****)”项目的质疑函,我公司已于2026年3月23日15时20分收悉。针对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并在组织核实后,现受采购人委托,就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招标文件评标方法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标书代写
二、质疑答复
经核查,现答复如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四条规定,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标书代写
本项目虽涉及《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技术指引(试行)》中有关服装生产的技术标准,但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同时对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招标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包括投标报价、项目组织与实施方案、售后服务及保障措施、质量保证措施方案、应急保障方案等,均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的后续服务直接相关。上述评审标准的设置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的原则,整体科学、合理。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已严格遵循《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关于货物项目价格分权重的强制性规定,各项评审因素均与采购需求相匹配,评审标准合法合规。
三、处理情况
综上,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质疑人对本答复不服,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依****财政局提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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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4日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函.pdf (0.1 KB)